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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要永辉律师:我家人被刑事拘留了,目前被关押在息县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属也不是很了解。听公安机关说是因为他违反国家规定,在国内非法生产、买卖、运输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且数额较大。但是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人都不太清楚。我想请问,您知道息县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构成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吗?什么是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应当如何区分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的罪与非罪?应当如何区分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与其他犯罪?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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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息县看守所地址:息县马援大道与淮信线交叉口沿淮信线向东4公里转向南400米。

导航:息县杨楼村小学

息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乘车路线:息县汽车站乘坐息县2路公交车到阿尔本站下车,向北500米再沿淮信线向东4公里转向南4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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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可以委托要永辉律师到息县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在国内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秩序,即国家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管制。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既是医药和工农业生产的原料,又是制造毒品不可或缺的物品。我国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由国家统一归口管理制度,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的人,均可构成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年满十六周岁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都可以构成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的犯罪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的主体。至于你家人最终是否会被认定构成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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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应当如何区分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的罪与非罪呢?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制毒物品而非法加以买卖。如果行为人误以为是其他化学物品而加以买卖,或者受人欺骗为他人购买的,不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3项规定了可不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论处的情形。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依法能够办理只是未及时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不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论处。如果行为人非法买卖的制毒物品尚未达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数量标准,则不构成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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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又应当如何区分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与其他犯罪呢?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4项规定:“为了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其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同目的,分别以制造毒品、走私制毒物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预备行为论处。”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与走私制毒物品罪都是限于国家严格管制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两罪区别的关键是行为方式不同: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的行为是买卖制毒物品,包括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出售或者购买制毒物品,以及虽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但违规或超量买卖制毒物品的行为,而走私制毒物品罪的行为方式则是走私制毒物品。不过就处罚结果而言,两罪刑罚处罚的依据都是刑法第350条。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4款规定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的适用标准。根据此款规定,行为人非法运输、携带、寄递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进出境,没有证据证明系用于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毒品,或者未达到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定罪数量标准,构成非法经营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本款规定对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行为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兜底作用。【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息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息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息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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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息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