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2026年度
农业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一、孙某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生猪未经指定通道案
1.案情介绍。
2026年1月12日,我市执法人员接到举报,依法对停在我市某公司的一货车进行检查。据查,该车总共装载生猪183头,随车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的起运地为黑龙江省绥化市某公司,目的地为我市某公司,无指定通道检查站查验印章,有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报告,未查询到车辆经过跨省调运通道记录。依据当事人、货主的询问笔录及转账记录,认定当事人跨省运输183头生猪的货值金额为201600元、承运费用为31500元。
2.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生猪未经指定通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周某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生猪案
1.案情介绍。
2026年7月22日,我市某镇畜牧中心官方兽医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猪圈存数异常,《动物检疫证明(动物B)》对应的运载工具在四川智慧动监系统中无车辆行驶轨迹。经立案查明:2026年7月18日,射洪市某某镇动物检疫申报点签发的《动物检疫证明(动物B)》,起运地为遂宁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养殖场,载明到达地为我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屠宰场,承运人为周某,要求1日内到达。周某完成生猪装车后,因供货企业与收货屠宰场就生猪重量、价格产生分歧交易失败,涉案生猪退回原养殖场,但周某未及时向官方兽医申请办理检疫证明作废,致使该批生猪未在规定时间运至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
2.法律依据及处罚。
周某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生猪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应当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运输途中发生疫情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并处置。”之规定。执法机关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动物卫生监督)》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决定。
三、某农资有限公司经营假农药案
1.案情介绍。
2025年10月14日,我市收到省农业农村厅转来的抽检报告,检出我市某农资有限公司经营的40克/升烟嘧磺隆可分散油悬浮剂样品中含有不得检出的莠去津农药成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该农药属假农药。经查,当事人经营该农药违法所得175元,货值金额175元。
2.法律依据及处理。
2025年11月11日,执法机关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农药)》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该假农药产品,并作出没收该涉案农药及175元违法所得、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某农资公司经营劣种子案
1.案情介绍。
2026年6月8日,我市收到涉农违法线索,指出某农资公司经营种子发芽率低于标注值,判定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从某公司购进涉案种子200袋,货值金额2900元,违法所得346.5元,该种子发芽率低于标签标注指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该种子属于劣种子。
2.法律依据及处理。
当事人经营劣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劣种子,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46.5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刘某、欧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案
1.案情介绍。
2026年6月15日21时许,我市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刘某、欧某二人在辖区内某河河段水域,各自使用1套可视锚鱼渔具从事捕捞作业,现场查获鲤鱼4尾,无违法所得。经认定,涉案河河段为岷江一级支流、长江二级支流,属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法定禁渔区,案发时间处于禁渔期,当事人使用的可视锚鱼渔具,属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明确规定的钩刺耙刺禁用渔具;本次非法捕捞渔获物共计7.39千克,造成渔业资源直接损失118.24元、间接损失354.72元。该案先期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鉴于刘某、欧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购买鱼苗,履行修复义务,该县人民检察院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依据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将案件移送该县农业农村局处理。
2.法律依据及处罚。
2026年7月14日,县农业农村局收到移送案件材料后,全面复核司法机关固定的全部证据材料,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生态造成的危害等情节,依据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八条,依法对刘某、欧某作出没收渔获物、没收禁用渔具并处33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杨某某禁渔期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案
1.案情介绍。
2026年7月13日,我市收到某公安局移送案件材料: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一案,经公安机关审查,决定不予刑事立案,移送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作行政处罚。农业执法机关立案调查查明:2026年6月4日11时许,当事人杨某某在辖区内某河段,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现场查获自制电鱼工具1套;渔获物包括鲤鱼2条(2.2千克)、鲫鱼14条(0.6千克)、黄辣丁5条(0.2千克)、白条4条(0.05千克)。
2.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水产)》,责令杨某某停止并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渔获物、电鱼装置,罚款24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丨内江三农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