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帮人代办养老保险,收了钱没办成,是诈骗还是民事纠纷?如果定诈骗,犯罪数额又该怎么算?
这两个问题,直接决定坐几年牢。
今天王玉琴律师结合一个真实案件,把这两个问题讲透,文末附有辩护方案供参考。
一个能人的养老骗局
王大胆对外宣称自己有能力、有渠道为他人一次性补缴参保费用,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她直接收取或者通过中间人收取被害人的补缴款。
为了让人相信,她给少数被害人交了几个月普通养老保险。被害人催办时,她就编造社平工资未公布、社保政策收紧等理由拖延。
截至案发,王大胆共骗取171名被害人1686万余元,用于理财、购车、装修和个人开支。
王大胆提出:这是民事委托纠纷,不是诈骗;即使构成诈骗,部分金额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这是本案两个关键争议点。是否构成诈骗,决定罪与非罪;犯罪数额如何计算,决定刑期长短。
法院为什么认定构成诈骗罪?
法院王大胆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第一,明知无能力却宣称有能力,属于虚构事实。
王大胆自己清楚没有能力办理一次性补缴,却对外宣称有渠道,这是典型的虚构事实。
第二,为部分被害人交纳少量保险费、伪造参保缴费凭证,是诈骗手段,不是真实履约。
她虚构用工关系、交纳数月普通养老保险,目的是让被害人相信她真在办事。但这些行为不能改变诈骗性质。
第三,收取巨额钱款后用于个人挥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钱款用于理财、购车、装修和个人开支,根本没有用于办理养老保险。
犯罪数额怎么算?
犯罪数额直接影响量刑。
第一,中间人截留的部分,计入犯罪数额。
王大胆对中间人向被害人收取并截留部分资金的事实明知且许可,具有共同犯意,作为主犯应对该部分金额承担责任。
这意味着,即使钱没到王大胆手里,只要她知情并许可,也算她的犯罪数额。
第二,为被害人交纳的少量保险费,计入犯罪数额。
法院明确认定,这是诈骗被害人的作案手段,是为欺骗被害人、防止事情败露而付出的犯罪成本,不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如何辩护?两个辩护方案
王玉琴律师结合本案,讲两个辩护方案。
第一方案:争取认定民事纠纷或无罪
如果行为人确实有办理渠道,只是因政策变化、客观原因未能办成,收款后也积极退款、没有挥霍,就可以主张是民事纠纷,争取无罪。
收集、固定以下证据,证明是民事纠纷:
一是,收款时确实有办理能力或渠道;
二是,钱款用于办理事项,而非个人挥霍;
三是,未能办成后有退款行为、没有失联。
本案中,王大胆明知无能力却虚构事实、伪造凭证、款项用于个人挥霍,无罪辩护方案被堵死,但并非所有代办养老保险案件都构成犯罪。
第二方案:按诈骗罪争取从轻处罚,重点核减犯罪数额
第一,核减中间人截留部分。
如果行为人不知道中间人截留,或者没有许可中间人截留,就可以争取将该部分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本案中,王大胆对截留明知且许可,法院据此认定其承担责任。
辩护律师要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知道中间人收取了多少、截留了多少,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能否证明其明知。
第二,核减已交纳的保险费。
如果行为人确实为被害人建立了真实的养老保险关系,且交纳的保险费金额较大,可以争取将该部分认定为真实履约,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本案中,王大胆交纳的保险费较少、时间较短,被认定为作案手段,未能扣除。
第三,从轻量刑情节。
本案王大胆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朱某某因系从犯、作用较小,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辩护律师争取认定从犯、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争取从轻处罚。
律师提醒
代办养老保险,收了钱没办成,不一定都是诈骗,关键看收款时有没有办理能力、钱款用在何处、事后有没有退款。
但一旦被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且虚构事实,就可能构成诈骗罪,那么犯罪数额的核减,是这类案件辩护的重中之重。
如果你正面临类似案件,不知道该怎么办,评论区留言,我帮你看看有没有可以争取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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