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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付影

来源 | 独角金融

2026年霜降日的前一天,把股权、房产、离岸架构塞进英属维京群岛(BVI)、开曼信托后的21位北京富豪们,一次性出现在税务局名单里。

10月22日,北京市怀柔区税务局把一份《税务事项通知书》挂在了官网,这份名单中涉及21位自然人,事由为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涉税事项核实及通知申报纳税,通知满3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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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天,是财政部、税务总局7月24日发布的《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下称“21号公告”)给出90天补报窗口期。7月24日到10月22日,时间窗口恰好是90天,10月22日也就是补报日的最后一天。窗口一关,名单落地。

名单之外,有媒体测算,全球最富有的500人中,有8位中国富豪及其受益人通过离岸信托持有业务主要在境内的上市公司股份,截至10月16日当周合计约1402亿美元(约合人民币9350.22亿元)。

而在这份名单落地前,境外保险收益的征税已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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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通知单,21个名字

上述通知文件内容显示,为加强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管理,当事人自查设立、参与离岸信托的情况,并于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核查范围,覆盖居民个人设立、出资装入离岸信托、从离岸信托获取部分收益等全链条事项。

按照政策规定,2023年至2025年置入离岸信托资产产生的应纳税款,只有在10月22日前完成申报,才可享受不加收滞纳金的待遇。

送达程序上,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直接送达、邮寄送达联系不到自然人时才启动公告送达。

从10月22日起公告刊登,满30日即11月21日视为送达,再加上15日自行报送期,最后期限大概率落在12月6日前后。

21位名单中,包括晁某哲、王某婷、陈某林、陈某、陈某同、何某璇、廖某琪、刘某强、毛某言、齐某希、商某、王某敏、肖某曦、杨某涵、姚某鸣、于某瑶、余某鸣、张某光、周某、周某君、于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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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强调的是,这21人并不是被认定偷税。文书事由写的是“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涉税事项核实及通知申报纳税”,援引《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以及《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等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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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来自北京怀柔区税务局

北京怀柔并非孤例。早在9月30日,山东省青岛市南区税务局先向周某琪、刘某欣送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10月10日,胡某秋也收到了同类通知,要求提交信托协议、装入信托的资产明细、架构资料和收益财务报表,外文材料还需要中文翻译件。10月15日,城阳区夏庄税务所又向孙某推送了境外账户及离岸信托涉税风险提醒,要核实境外账户背后有没有实质性的信托安排。

从税务口径看,核查范围不局限于名义上登记为信托的产品,所有实质具备信托隔离、留存在收益功能的境外安排均纳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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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透逻辑:

全球所得纳税义务不因架构豁免

21号公告的核心逻辑是穿透征税,居民个人全球所得纳税义务,不因资产装入离岸信托架构而豁免。这打破了过往市场部分主体认为离岸信托天然具备税务隔离效果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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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罐头图库

具体规则是,对于居民个人将公司股权、股票及房产等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装入财产的居民个人为纳税人,以装入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对于非居民个人将公司股权、股票及房产等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对其来源于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以装入财产的非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装入财产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的,视为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由该居民个人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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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罐头图库

有财税服务领域从业人士对《上海证券报》表示,过去三个月相关咨询量激增,已为众多客户完成申报。部分持有人寄希望于架构调整,通过代持等方式规避穿透核查,不过在本次新规的穿透原则下,可操作空间已经十分有限。

同时上述人士还称,核查线索主要来自CRS(共同申报准则)跨境信息交换、港股招股书、境外年报交叉比对,曾经相对隐蔽的境外信托机构,已经可以通过多渠道数据交叉核验。这意味着,离岸信托不再是信息盲区。

早在2018年9月,中国首次启动CRS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规定离岸公司、信托等构成消极非金融机构的账户信息,也会被穿透至实际控制人并传递。

2026年3月27日,香港《2026税务(修订)(自动交换资料)条例草案》公布,预计2027年1月1日生效。离岸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信息须以更高标准采集和交换,对无实质经营实体的穿透审查,也从形式审查升级为实质审查。

对于罚款与刑事风险的分界线,如实申报但未缴款,属于欠税,将加收滞纳金;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构成偷税,依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还要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新智派新质生产力会客厅联合创始发起人袁帅分析称,过去市场默认的离岸信托天然税务递延、隔离的惯性认知被彻底打破,行业底层逻辑从架构优先转向 合规优先。此前不少机构为高净值客户设计方案时,重保密性与流动性,对装入、持有、退出三环节的涉税定性模糊处理,甚至默认不被境内征管覆盖;此番公告落地,将自然人涉税义务从纸面推向实操,靠信息差吃饭的服务模式走到了转折点。

未来,从业者须结合资产投向、收益回流路径、各阶段涉税判定做全链条安排。“隐名持有、无税持有的粗放型服务逐步退场,取而代之的是跨境税务身份协调、权属清晰备案、收益路径可追溯的精细化体系。跨境资产配置也从单纯资产出海,转向兼顾境内外合规的双向平衡。”袁帅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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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止信托,

境外保险征税已实施

离岸信托的穿透征税并非孤立事件,21号公告所规定的居民个人全球所得纳义务不因境外架构而豁免,这一原则也并非仅适用于离岸信托。早在名单落地之前,同样的逻辑已经在另一条线上落地——境外保险。

2026年8月7日,针对内地税收居民购买香港保险收益被纳入征税范围的市场传闻,税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回应称,中国税收居民需就全球所得履行纳税义务,境外保险收益属于应纳税所得范畴,“这并非新政策,更不是专门针对香港保险市场”。

据“财新”8月5日披露,北京、杭州已有税务机关对内地居民持有的香港保单收益征收20%个人所得税,被征税的是两类钱,分红收益,以及一次性预缴多年保费在保险公司账户里的利息。同时该文称,个案“尚不具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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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罐头图库

尽管法律框架早已存在,但此前针对境外保单的征管实践在各地并不统一。据法律界人士观察,近期国内已陆续出现居民因境外保险分红、预缴保费利息等收益被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际案例。

针对储蓄型保险增值部分是否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业界曾有过分歧。有观点认为,保险现金价值增值部分并非“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因此不需要缴纳个税;也有观点指出,这些收益源于保险公司经营、投资所得,因此应当缴税。

值得注意的是,2026年7月9日,有纳税人向12366北京中心咨询“境外港险分红部分,到底要不要在国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问题,12366北京中心也并没有给出准确答案,不过明确个人从境外取得的所得,除税收协定或特殊政策另有规定外,应当依法申报纳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如具体业务已实际发生,建议持相关材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具体业务内容和形式后依法予以判定。”

这场合规看上去像是富豪圈的事,但名单之外实际是已经落地的规则:全球所得纳税义务不因架构而豁免,信息盲区正在被逐一照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