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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县公安局致全县人民的一封信

全县广大干部群众:

随着春节临近,又到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高发时期,为确保全县人民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我县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邢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清河县关于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等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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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县公安局呼吁广大群众,在清河县县域内禁止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现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清河县已于2020年10月30日起,全域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二、清河县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三、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情节轻微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319-8180110。

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环境,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与工作,危害他人和自身安全,让我们携手,不燃放烟花爆竹,保护环境,积极践行绿色文明的生活方式,维护我们美好的家园。

清河县公安局

2022年11月26日

清河县公安局

关于群众举报涉枪涉爆、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的奖励标准

一、关于举报枪支违法犯罪奖励标准

1、举报合法配枪单位违法违规购置、储存、使用枪支弹药,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举报人1万元至3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2、举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举报人5千元至2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3、举报非法持有、私藏猎枪、射击运动枪、自制火药枪的,经查证属实,奖励5000-50000元,2支奖励2万元,3支以上的奖励5万元。

4、举报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的,经查证属实,1支奖励2万元,2支奖励4万元,3支以上的奖励8万元。

5、举报非法持有、私藏子弹的,经查证属实,1发奖励20元,50发以上的奖励2000元。

二、关于举报烟花爆竹、爆炸物品违法犯罪奖励标准

1、举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举报人5千元至2万元人民币的奖励;举报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举报人1千元至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2、举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品,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举报人5000元至3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三、通过举报破获重大案件奖励标准

通过群众举报,破获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枪支弹药重大案件的,视情给予举报人1万元至8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本标准中“以上”均含本数,本标准中所指爆炸物品、枪支应经公安刑事技术部门鉴定确认。

清河县公安局

2022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