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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时报》记者此前赴日实地探访发现,日本将掳日中国文物当作军国主义“战利品”宣扬,陈列地就包括臭名昭著的靖国神社。日本军国主义者曾长期在中国实施系统性暴行,还利用侵占中国领土之机,大肆掠夺中华文化珍宝,对中国文化遗产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这不仅是对中华文化瑰宝的窃夺,更是日本军国主义侵华滔天罪行的铁证。历史不容篡改,遗产不容掠夺,日本劫掠的中国文物该归还了!

日本劫掠中国文物的罪行板上钉钉。这种系统性、大规模的劫掠,至少有三个主要特征。一是劫掠时间跨度长。早在1894年甲午战争爆发前后,日本宫中顾问兼帝国博物馆总长九鬼隆一就撰写了《战时清国宝物搜集办法》,并得到日本政府和军队的背书。日本对中国文物的系统性破坏和劫掠,一直延续到抗战结束前,长达半个多世纪。二是劫掠地区广。日本侵华数十载,我大半国土先后沦陷,导致中国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区的各类型文物沦落日本手中。三是劫掠数量多。据不完全统计,至抗战结束,被日本掠夺的中国文物共约1879箱、360万件,遭到破坏的文化古迹除东北外就达741处。据学者估计,日本拥有1000余座大小博物馆,共收藏中国历代文物近200万件,大多数都是侵华战争期间被劫掠到日本的。

直到今天,日本不仅没有向中国返还其劫掠的文物,反而刻意掩盖、极力否认。中国要求日本返还文物,拥有充分的国际法律、舆论与道义依据。

20世纪初,两次海牙和平会议通过了一系列《海牙公约》。其中,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明确禁止交战国破坏、劫掠对方国家的文化财产,“任何扣押、毁灭和有意损害均应受法律追究”。该公约载明的战争法规则已被公认为习惯国际法。因此,日本侵华期间破坏、劫掠中国文物违反了该公约及其确立的习惯国际法规则。二战结束后,国际社会在联合国层面通过了为数众多、影响巨大的国际法律文件,支持文物原属国追索战争期间被劫文物。这些文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权威性,反映了国际社会的共同立场,也是日本应主动归还中国文物的重要依据。

同样作为二战战败国,德国主动、系统地返还了其劫掠文物与艺术品,改善了与受害国的关系,赢得了国际社会的信任,这为日本返还劫掠的中国文物提供了范例与对照。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要求日本返还被劫掠的文物,是维护二战胜利果实和战后国际秩序的必要之举。要求日本返还被劫文物,不仅是中华民族不容剥夺的权利,也是与日本右翼势力企图为侵略历史翻案的丑恶行径展开斗争的有力武器。

需要指出的是,一些人错误地宣称,由于中国政府在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中放弃了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所以现在无法进行对日文物追索。这一观点毫无根据,《中日联合声明》中涉及的是政府层面的战争行为赔偿问题,而日本在华大肆劫掠文物及其他非法行为并不在这一范畴。同时,二者在国际法上也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权利。中国要求日本返还被劫掠的文物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近年来,我国民间要求日本返还文物的呼声愈加高涨,也得到一些有正义感的日本民间团体的支持。中日两国民间和学术团体携手合作,共同敦促日本返还“唐鸿胪井碑”,就是民间力量发挥作用的典型案例。我国涉外法治建设取得的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的颁布或修订,为通过司法途径对日追索文物奠定了基础。对于我方掌握确凿证据、具有重大价值的流失日本或者被日本破坏的中国文物,完全可以将日本相应主体诉至中国法院,判其返还。

当前,日本政治右倾化愈演愈烈,对地区和国际和平稳定构成严重威胁。要求日本返还非法劫掠的文物,不仅是中国依据国际法与基本道义原则享有的正当权利,也是维护抗战胜利果实和战后世界秩序的题中之义。日本需要正视历史罪责、切实履行返还被劫掠文物的国际法义务,对中国及亚洲受害国人民的正义诉求作出正面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