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娱乐圈税务举报相当于率先动用核武器
鞠婧祎被举报涉税问题,其实相当有趣。
娱乐圈吵架有两种吵法,一种就是李荣浩和单依纯这种,看起来李荣浩写得很长,追问很多,隔空吵了一轮,本质上还是版权的问题。
版权这东西,要当问题的时候是问题,不当问题的时候就压根不是问题,这就是民事责任。
但另一种,就是鞠婧祎的这种,属于彻头彻尾谈崩了,动用起了核武器。偷税漏税看起来是行政处罚,但是金额大了,那就是刑事犯罪。
这次,举报信上的领取日期为2026年3月30日。这封送给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稽查局的举报信上描述,鞠婧祎在2024年申报1100万元,实际收入超5000万元,瞒报比例超过百分之88%。
更头疼的是,鞠婧祎新剧《月鳞绮纪》即将上线,摆明了是要针对时间节点来的。
鞠婧祎方面肯定要回应。他们说,“艺人始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积极履行公民应尽的纳税等义务,并已积极配合完成相关抽查、检查程序。艺人已经委托律师对丝芭传媒的恶意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丝芭传媒承担法律责任。对于丝芭传媒对艺人做出的诽谤行为,我方绝不姑息。”
看,一方活生生想把人往里送,另一方求生欲爆棚。他们都知道随便松一脚,就会滑落雷池。
二、逃税罪的杀伤力从来不在补税上
逃税罪,这个罪名位列刑法201条,需要偷税行为同时满足“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如果举报属实,涉事年份申报1100万,实际超5000万,瞒报约3900万,就奔着三到七年有期徒刑去了。
考试的时候,老师说,这个法条也被称为范冰冰条款。也就是对于首次逃税的行为,只要能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及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就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范冰冰当年逃税是1.34亿元,罚了8个亿,薇娅是逃税6.43亿元,罚了13个亿。类似的还有郑爽,现在仨人都在外头呢。
当然,哪怕没刑事责任,《税收征收管理法》63条,要求全额补缴少缴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及滞纳金等等,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罚钱都是小事,伤筋不动骨,最麻烦的是广电、文旅等部门,很可能以此限制明星参与影视、综艺等活动,此前一堆合同可能都涉及违约的问题,此后更是断了生路。
明面上要罚四五千万,实质上,未来的预期收益才是大问题。
丝芭传媒跳出来,说这个举报是个人举报的,和公司没关系。
找人举报还不容易,反正面上看不出来,那就当没关系吧。
三、税务举报从来都是双刃剑
说白了,丝芭传媒和鞠婧祎一直有纠纷,这是客观事实。
可双方纠纷是民事诉讼,民事能咋样?赔点钱,道个歉,这又不是离婚,法律总不至于撺掇两个闹掰的老板和员工复合,继续搞个冷静期。最多也就这样了。
而税这张牌,是撕破脸最后的牌,是一张刑事牌。刑事是有强制力,是有案底的,是影响未来,是要把人往里面送的。说个实在话,税的问题,发票的问题,哪怕现在相关部门金税四期在手,也长期是不告不纠的状态。否则,别说是艺人了,市面上大部分企业老板,大部分的财务负责人,恐怕都得进去。
所以,举报者掏出这张业内不敢随便用的牌,从行为视角分析,首先肯定是无牌可用,其次也已经山穷水尽。毕竟不论谁这么玩下去,这张牌一旦明牌,不会有任何一个艺人,任何一个合作方敢和这家公司继续玩下去。
摆明了,这人不讲潜规则。本来一群人聚会炸个金花,输多了,急眼了,突然掀牌桌,打电话举报民宅里面有人聚众赌博。以后,恐怕就不会再有人敢和这个人一起打牌了。
你看,这圈子多吓人啊,得不到就要毁了你。
四、告错了状就应该被罚吗?
更有意思的还在后面,上海税务部门很快就鞠婧祎涉税举报作出回应,称此前多次核查未发现问题,本次举报属无新线索的重复举报,依法不予受理。
有人立马追问,举报的人举报失实要承担责任吗?正常情况下,举报是公民行使公民监督权的方式,本身不属于违法行为,也不建议将合法举报纳入违法范畴,否则可能成为某些方面阻拦举报,打击举报对象的手段。
古时候有叩阍和京控,都属于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手段,哪怕查实也需要惩处,这被认为是维护皇权专制的思维模式。
比如《大清律》第332条规定:“凡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若越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称诉者,即实亦笞五十。”
这叫越级某访,不管有理无理,先治罪再说。清末著名的杨乃武与小白菜一案,杨乃武的亲属就曾两次京控,其冤情非但没有昭雪,还吃了狠狠一记。
叩阍则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到京师皇宫宫门外叫诉冤枉,二是皇帝出巡时拦驾喊冤,三是呈递封章。
《大明律》越讼条附明确,“擅入午门、长安等门内,叫诉冤柱,奉旨勘问得实者,问罪枷号一个月。”这叫告御状。
到了大清,告成了以“冲突仪仗”治罪,,枷号1月、杖100,没告成,则发配充军。当年,乾隆帝在处理梁绿野案时就说,事情要给解决,告状的人也要杀了。
看吧,告状要罚,对举报人哪怕查实也需要惩处,这是一种相当落后的,维护皇权的思维模式。
五、关键要看有没有捏造事实的恶意
正常的司法程序要提供举报通道,举报就应该进行调查,有所反馈。尤其是公众人物,道义上,接受更广泛、更严格的社会监督也本是应然。
同时,反复举报的未必都缺少理由,制度本身就应该提供容错率和复查机制。重复的举报如果缺少价值,也不能以此对举报者施加过多苛责,直接不受理即可。
这不叫作滥用举报。
曾经多少冤案申冤多年,最终平反。那些申冤者如果第二次,第三次就被认定为滥用举报,恐怕就见不到沉冤得雪的那天了。
所以,认定事实的关键,在于有没有存在主观故意,去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行为,想让对方受到刑事追究。如果确认举报材料有客观性、真实性,则不应套上诬告陷害罪、诽谤罪,尤其是寻衅滋事罪等刑事罪名。
从客观上来说,举报本身行为合法,但举报通报相对隐秘。非要公开举报内容,很可能导致被举报者名誉权受损,干扰正常工作生活,甚至造成经济损失,在民事上仍要承担责任。
鞠婧祎方面,大可就《民法典》第 1024 条维护自身名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这又回到最开始说的,民事诉讼的轨道上了。
六、鞠婧祎意外成为娱乐圈纳税标兵
当然,偷税漏税是违法犯罪,咱们不能提倡,更不能鼓励。遵纪守法,光荣纳税。
这也是这件事最有意思的地方——居然有明星能禁得住查税!
不得不说,上一次让我这么震惊,还是十年前。当时鉴定释永信大和尚毫无问题时,也这么信誓旦旦过。
这就好比,一个开店经营数载的老板,从来没有偷税漏税一笔款项;这就好比,一个天天需要投标的企业,居然从来没有围标和串标过;这就好比,一个财务干了大半辈子,手上居然没有经手过任何虚开的发票。
这才是业界标杆啊!除了鞠婧祎,敢问还有哪个明星,敢公开说一句,我的税务毫无问题,请对我放心查,大胆查,用力查。
这可能是业内最顶级的遵纪守法范例了,税务部门应该请她当纳税代言人,宣扬纳税的光荣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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