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亳州晚报

小编从市生态环境保护局了解到

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5人被判刑!

【案情简介】

根据群众信访投诉,2024年7月4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利辛县大队执法人员在一家废弃的屠宰厂车间内发现,一座炼铅炉正在冶炼废铅蓄电池中的铅块,炼铅炉烟气直排,未配套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设施,车间内气味刺鼻,车间地面上堆放有大量从废铅蓄电池中拆解出的铅块和冶炼成的铅锭,经称重,总重量为36.65吨。废铅蓄电池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归类为HW31含铅废物(代码为900-052-31),属于危险废物。经调查核实,尹某某、杨某辉、郭某某、姚某、杨某林等人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租赁屠宰厂车间建设炼铅炉,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废铅蓄电池。

环境执法人员会同环境监测人员在涉案厂房内外分别设置6个点位,采集了7个土壤样品,经检测发现,废铅蓄电池中拆解出的铅块堆放处、炼铅炉铅水流出处、厂房外南侧的土壤中铅含量分别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第二类用地管控值1.11倍、11.12倍、77倍,土壤受到严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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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尹某某、杨某辉、郭某某、姚某、杨某林等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第二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之规定,尹某某、杨某辉、郭某某、姚某、杨某林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2月18日将案件移送利辛县公安局。经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尹某某等人共非法处置危险废物700余吨。2025年8月21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与尹某某等人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涉案人员共支付环境损害量化费用(含应急、修复等)128944.20元、鉴定评估费用70000元。2025年9月5日,尹某某、杨某辉、郭某某、姚某、杨某林等人犯污染环境罪,被利辛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1个月至1年,缓刑1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至0.5万元不等。尹某某、杨某辉共同退出违法所得639.658万元,郭某某、姚某、杨某林分别退出违法所得6000元、3000元、4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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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启示】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个别不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守法意识不足,为了一点“蝇头小利”,置国家法律和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利益于不顾,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污染。本案中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针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通过相关线索组织研判分析,突击行动控制现场,精准锁定违法证据,有效打击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启动“行刑衔接”联动机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违法者刑事责任,及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对相关不法人员起到了强大的震慑作用。近年来,亳州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坚持严的主基调,深化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动配合,对群众举报、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坚决追根溯源、循线深挖,“零容忍”重拳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刘峰 张伟 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