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最新修改的《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审议通过,于8月1日正式生效。《条例》规定,虐待或遗弃犬只责令改正,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遛狗不栓绳并拒不改正的,罚款100至200元,遛狗不“捡屎”并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未取得犬只免疫证、未办理养犬登记手续等,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采取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