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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难,是一个历久弥新的问题。总有律师不解,“我干了那么多”、“说的那么有理”,“为什么就是不采纳呢”?也总有当事人纳闷,“对我有利的东西,为什么不能引起办案机关的重视”?更总有旁观者对案件评头论足,“当时要是这样就好了,当时要是那样就好了”。

对刑事案件,用什么角度来看,用什么方式来办,是一个大家都关心的问题。

“因果关系”是小孩子都懂的道理。“因为不好好学习,所以挨打。”引进到刑法理论上,好像就变得高大上了。“行为与结果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不构成犯罪。”“多种原因才导致结果发生,所以才罪责较轻。”

实际上,因果关系可以应用的场合,决不仅限于教科书里的那些;因果关系是渗透到刑事辩护策略选择和实践做法全过程的一种方法。

首先是策略选择。

首先是策略选择。

斗争还是妥协,是办案的首要问题。有时候一味妥协,不懂斗争,不引起重视。有时候只讲斗争,没有妥协,不仅没有效果,还可能引起反扑。

无论斗争还是妥协,都要坚持目的导向。“只有这么做,才能引起足够的重视,达到想要的结果。”

这种选择思路,就是认识论上的因果关系。

其次是诉讼技巧。

其次是诉讼技巧。

刑事案件是由权力主导的,而权力运用的目的是“全面查清案情”。所以,刑事辩护没有多少技巧可言。

与其说是技巧,不如说是审时度势,根据具体情况随机应变。

我前段时间刚在二审阶段辩护了一个多罪重刑涉黑案件。都到二审了,当事人和家属还不断纠着“这是趋利执法”、“这是为钱办案”,“侦查行为有问题”。

“别管他们的动机是什么,你的事已经坐实了。你说的这些事,在侦查阶段说可以,在一审时说也可以,二审蛮横无理时说也可以。”“现在二审法官要给你降低刑期,你要不要?怎么才能拿到?这才是当前要解决的问题。”

“你说的其他问题,听着解气,但不足以推翻一审判决,更不是二审法官能够左右的。”

说什么话,做什么事,都是以目的为导向的。说太多二审法官不能做主的,无法引起改判。

“引起改判”是方法论上的因果关系。

最后是说理方式。

最后是说理方式。

刑事辩护是一个随机性很强的工作。同样的道理,不同的人说的,效果不一样;说给不同的承办人听,效果也不一样。

怎么说理,还是要以目的为导向。“无论怎么说,要以引起承办人重视为准。”

“引起重视”,是辩护和说理方式上的再一重因果关系。

所以,“因果关系”是不是一个简单的刑法归责原则。而是一个保证“旁观者清,当局者也不迷”,贯穿刑事诉讼始终的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方式。

活学活用因果关系,拓宽刑事辩护的视野和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