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看了司法部发布的5个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我看完之后,第一反应不是欣慰。
而是心里发沉。
因为这5个案例里,每一个孩子,都不是一开始就被稳稳接住的。
他们是在被拖欠抚养费、被激光笔照伤眼睛、被亲生母亲虐待、被同学长期欺凌、被家庭和学校一起漏掉之后,才被法律援助接住。
你没看错。
法律援助当然重要。
但更值得追问的是:为什么这些孩子,要走到这一步,才有人真正伸手?
先看第一个孩子。
陕西一个6岁男孩,父母离婚后,父亲只支付了1000元抚养费,随后失联。母亲肢体残疾,低保家庭,无力维权。
法援介入后,起诉追回拖欠抚养费,并要求今后按月支付。
这当然是好结果。
但问题是,一个6岁孩子的基本生活,为什么能被一个失联父亲轻易拖到法律援助这一步?
抚养孩子,不是道德选择。
是法律义务。
第二个孩子,在江苏。
课间玩耍时,同班同学用大功率激光笔照射他的左眼。次日,孩子左眼突然失明,医院诊断为激光性黄斑区损伤且部分断裂。鉴定认为,眼部损伤与同学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家长多次协商,对方推诿,学校态度消极。
最后还是法援介入,起诉侵权方及监护人,才拿到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赔偿。
一支激光笔,一次课间玩耍,一只眼睛。
孩子的未来,可能就此改写。
校园不是责任真空地带。孩子受伤后,学校不能只当一个场地提供者。
第三个案例,更令人愤怒。
上海一个3岁女童,长期遭母亲殴打、冻饿、捆绑,导致严重营养不良和多处挫伤。母亲拒不认罪,态度恶劣。
最后,法律援助推动刑事追责,并撤销母亲监护权,改由父亲监护,同时协调心理疏导和就近入托。
这件事最刺痛人的地方,是“母亲”两个字。
血缘不是免罪符,亲生也不是保护伞。
一个3岁孩子,不会写求助信,不会报警,不会解释伤口从哪里来。她唯一能做的,大概就是哭。
如果周围没人听见,这哭声就会被墙壁吞掉。
第四个案例,是江西的校园欺凌。
叶某长期被多名同学围堵、辱骂、殴打,最后出现抑郁、厌学。学校未能有效制止,家长协商也没有结果。
法援介入后,法院认定共同侵权,判欺凌者家长承担连带赔偿,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并督促学校加强管理。
我一直不赞成把校园欺凌轻轻说成“孩子之间闹矛盾”。
长期围堵、辱骂、殴打,不是玩笑。
被欺凌者抑郁、厌学,也不是“心理脆弱”。
如果一个孩子每天去学校,都像去赴一场羞辱和殴打,那么学校就不再是学校,而是一条没有摄像头的暗巷。
第五个案例,在内蒙古。
一个留守儿童,父母离异,辍学,缺少管教,多次违法,后来因盗窃手机被刑拘。因为未成年且无人辩护,法律援助为他指定辩护人。
律师耐心教育,促成认罪认罚,争取被害人谅解。最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避免犯罪记录影响他一生。
有人会说,偷东西就是偷东西,为什么还要帮他?
当然要追责。
但对未成年人,追责不是把他一脚踢进深坑,而是尽可能把他拉回来。
以上,就是5个案例的大致情形。
这件事,有两个细节值得注意。
第一个细节,是孩子身边的成年人,常常缺位。
父亲失联,家长推诿,母亲施暴,学校消极,家庭破碎。
这些词放在一起,读起来很沉。
第二个细节,是法律援助常常在最后出现。
它像一张兜底的网。
但兜底不等于最好。
如果一个孩子已经失明了,已经被虐待了,已经抑郁厌学了,已经被刑拘了,法律援助再及时,也是在修补伤口。
我们当然要感谢这张网。
但更应该追问,前面的栏杆为什么坏了。
我从来不相信,伤害未成年人只是个别家庭、个别学校、个别孩子的问题。
一个孩子被伤害,往往意味着一串成年人没有尽责。
所以,我始终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最重要的,不是节日里的祝福,而是日常里的责任。
抚养费不能靠母亲苦苦追讨。
校园伤害不能靠受害者家长四处奔走。
家庭暴力不能被“家务事”遮住。
校园欺凌不能被“闹着玩”稀释。
留守儿童不能等到进了看守所,才第一次被认真谈话。
法律援助救回了这5个孩子的一部分人生。
但孩子的人生,不该总靠最后一道防线来保护。
屏幕前的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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