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发布《北京天宠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8·6” 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8月6日零时05分许,北京天宠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通州区金榆路一通信井内进行光缆穿线作业时,发生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88万元。
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5日,天宠工程公司项目经理马国政电话通知郗鸿祥进行光缆穿线施工,郗鸿祥安排郗某祥带领郗某厂、李某庆、韩某民、于某4名工人进行作业。
22时20分许,马国政安排郗某祥等5人自行开井进行金榆路南侧约1300米光缆穿线作业;马国政组织本公司工人自行开井进行金榆路北侧约1700米 光缆穿线作业,天宠工程公司敬小敏负责现场施工管理。天宠工程公司施工人员配备了有限空间作业检测、通风等设备,郗某祥等人未配备相关设备。随后,在未进行气体检测、未强制通风的情况下,郗某祥等5人由北向南依次完成#8至#4通信井的光缆穿线作业。
8月6日零时05分许,郗某厂、韩某民在#3通信井施工,郗某厂向井口攀爬过程中失去意识滑落至井底,韩某民随即呼救。在#2通信井施工的郗某祥、于某和李某庆立即前往#3通信井,郗某祥、李某庆先后下井施救并倒在井底。零时11分、13分,于某先后拨打120和119电话。市消防救援局119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调派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先后将郗某祥、郗某厂、李某庆救出,并送医救治。8月6日、9日、22日,郗某厂、李某庆、郗某祥经抢救无效死亡。
直接原因
综合现场勘查、监控视频、调查询问、专家意见和检测鉴定等情况分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事发通信井内严重缺氧,作业人员在未检测作业现场中的氧气和有害气体含量、未进行强制通风、未配备并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的情况下进入井内时急性缺氧窒息,且在事发后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马国政,天宠工程公司项目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9月11日被通州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敬小敏,天宠工程公司现场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9月11日被通州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郗鸿祥,承揽天宠工程公司事发工程的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9月18日被通州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追责问责的人员和单位
经审查调查组调查,建议对歌华有线公司副总经理兼歌华工程公司董事长傅力军、计划建设部总经理于金升、综合部主任郑军港,歌华工程公司总经理黎江、副总经理刘昕、总经理助理赵强、原网络工程部主任翟钢、原安全生产管理部主任曹琳共8人进行追责问责;对歌华有线公司党委、歌华工程公司党支部2个党组织进行问责。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述8名人员、2个单位追责问责建议已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
建议对北信公司副总经理韩宝江进行通报问责;对北信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汤志立进行批评教育,取消评优资格。此外,建议市监委、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纪委向有关单位制发工作建议书,督促其整改落实,举一反三。
编辑 | 马瑞
来源 |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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