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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四川苍溪县人民政府公示县农业农村局两项行政处罚:一农资店主因无证销售限制使用农药,被处10年禁业并罚款5000元;另一农资店因销售过期农药被罚款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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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苍溪县农业农村局对龙山镇某农资店经营者董某作出处罚:因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销售0.5%溴敌隆母液140支,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120元,罚款5000元,且10年内不得从事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同镇另一农资门市部因销售超质保期的30%苄氨·乙烯利水剂120瓶,被没收产品并罚款2100元。

涉案的0.5%溴敌隆母液属限制使用类杀鼠剂,原药高毒、制剂中等毒。国家对限制使用农药实行经营许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专柜销售、台账可溯的严格管理制度。该店既无一般农药经营许可证,更无省级核发的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触碰双重红线。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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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综合整理自苍溪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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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崔志欣

责编:张亚静

监制:张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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