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当事人都有个误区:觉得现金行贿没转账记录,就定不了罪。在我看来,这是对刑事证据规则最常见的误解,现金交易隐蔽性虽强,但远没到无迹可查的地步,不会因为没有转账记录就定不了罪。
刑事诉讼存在着一个铁一般的规则,那就是仅仅只有口供是不能够对一个人进行定罪的。就算是行贿和受贿双方的供述完全是一样的情况,要是没有客观的证据来进行支撑,后续一旦出现翻供的情况,那么整个的指控就会失去了根基。反过来讲要是当事人全程都没有口供,可是各类的客观证据形成了完整的闭环、能够排除合理的怀疑,那也是可以依照法律来进行定罪的。比如说有这么一个做建材生意的老板,想要拿下本地园区材料供应的项目,给负责采购的人送了25万的现金。他一开始觉得没有转账就没有证据,结果办案机关拿出了他行贿前一天大额取现的凭证、项目中标文件等相关的材料,他才完全地认罪了。
认定现金行贿,首先得坐实现金交付的客观事实情况。大额现金不会无缘无故地出现也不会无缘无故地消失,办案机关会顺着资金的流向往两头去查。一头去查行贿方的资金来源情况,调取银行取现的凭证、公司财务的支取记录等,查看取现的金额、时间和行贿供述的细节是不是相互符合。另一头去查受贿方的资金去向情况,核实赃款是存进了亲属的账户、买了房产车辆,还是交给别人保管、用于日常的消费等,只要时间和金额能够对应得上,那就是有力的印证情况。另外很多容易被忽略的细节也能够成为关键的证据:行贿现场的周边监控、双方当天的行程轨迹、装钱款的包装物、知情第三人的证言等,都能够一步步地把交付的事实给确定下来。
光证明钱送出去了还远远不够。要是有证据能够证明送钱是为了去谋取那不正当的利益,那很有可能就契合行贿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好多人都觉得只要是“感谢帮忙”就不算是行贿,其实并不是这么个情况。依据司法解释,不光很多违法违规的利益算是,违背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竞争当中去谋取优势那也属于不正当的利益。比如说在竞标里头靠着送钱拿下项目、办事的时候靠着送钱走捷径、人事方面靠着送钱获取提拔这些情况都算是。这一点可不能光借助着言词来认定,得要有客观的文件来作为佐证。比如说对应的项目中标材料、审批签字的文件、人事任免的会议记录等等,得能够证明受贿人确实是利用了职权提供了帮助,而且请托的事项和送钱的行为得有明确的因果联系才行。
在实务中,对于这类类型的案件来讲,办案的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首先依靠当事人口供的漏洞来寻找到突破,并围绕着供述情况去调取全链条方面的客观证据来进行加强补充。最终形成从资金的来源情况、交付的具体过程一直到谋利的相关行为、赃款的去向情况的完整证据方面的闭合循环。有不少的当事人一开始心里面存在着侥幸的心理,认为现金方面的交易没有什么破绽之处,最终却栽倒在一笔不怎么显眼的取现记录上面、一张普普通通的项目审批单之上。
说到底,行贿本身就是触碰法律红线的行为,千万不要抱着 “现金查不到” 的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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