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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定政府的强拆程序违法,但仅给30万元象征性赔偿。一场关于营商环境、信赖利益与程序正义的较量仍在继续

备受关注的“水源山宗”强拆案,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法院近期一审落槌:确认民和县政府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但仅判决赔偿原告30万元。

面对实际损失超过3.4亿元、经多次协调变更为2.575亿元的索赔请求,这一赔偿结果引发了巨大争议。

原告青海水源山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向海东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这座曾被誉为“青海第一园”的生态园,从政府招商引资的座上宾到“大棚房”整治的强拆对象,从获得全套路政审批到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命运在十年间急转直下。

这起行政官司,拖延时间过长,程序瑕疵很大。在一审法院的判决书里,藏着一段关于法治信任、政策反复、营商恶化的复杂故事。

昔日“明星项目”

回溯到2009年,水源山宗的起点不可谓不高。

彼时,民和县原国有园艺场破败不堪,职工近十年拿不到工资,怨声载道。为“替政府分忧、为职工解困”,民和县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出面,动员当地企业家陈青云、陈青山兄弟接手这个“烫手山药”。

同年4月,县政府常务会议形成纪要,同意将园艺场299.53亩土地转让用于现代农业示范园建设。水源山宗的土地使用相当规范。

此后,一切手续绿灯通行。主体公司依法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全部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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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县委、县政府主持举办了盛大的竣工开园仪式,主要领导在讲话中盛赞水源山宗是“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典型,时任县长沙德林称其为“海东百里画廊组成部分”,时任县委书记赵雄等海东行署及全县“一把手”悉数到场。

企业也投桃报李。陈氏兄弟通过借、转、贷等方式,累计投入三亿余元,建起了占地8000平方米、拥有260多个雅座包间、栽植南方名贵花卉的生态园。

这里先后安置下岗职工300多人次,解决就业2000多人次,带动周边农产品销售累计超5000万元,年均纳税上百万元。企业先后获得“海东地区就业创业工作优秀企业”“四星乡村旅游点”等多项荣誉。

十年间,它一直是青海省的“门面”和“名片”。

一夜之间“明星”变“违建”

转折发生在2018年。

全国“大棚房”专项整治行动启动。2018年12月10日,民和县委办公室发文,将水源山宗10亩餐饮用地列入整改范围,要求“关停餐饮服务,清除餐饮设施,恢复设施农业用地或补办手续”。

三天后,县农牧局等部门联合下发整改通知。又过了四天,12月17日,第二份整改通知送达。

然而,企业反映:整改期限太短,补办手续无门。更令人困惑的是,明明拥有全套合法证照,怎么突然就成了“违建”?根据农业农村部和自然资源部相关文件,“大棚房”整治范围是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上的违法违规建设。而水源山宗的土地性质是国有农业用地,并非耕地,且持有合法证照。

但解释和申诉均未奏效。2018年12月25日,由十多个部门组成的100多人的“执法队”对生态园实施查封。从12月30日起至2019年3月,强拆陆续展开。寒冬腊月,零下20℃,园内名贵南方花卉全部冻死,员工宿舍个人财物未来得及取出即被推倒填埋。

一位目击者气愤地说:“拆迁推倒了旗杆,国旗在拆迁人员脚下被踩来踩去。”

更令人唏嘘的是,曾亲手为该项目剪彩、站台的时任县委书记赵雄,此时已调任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曾是此次强拆行动的治理组长

十年间,同一个人的身份从“支持者”变成了“执行者”。

法院认定强拆属于“行政违法”

六年维权之路漫长而艰难。

2019年,原告向本地法院起诉,立案庭法官回复:“领导说诉讼到中南海也没有用。”仅一小时,即以政策为由驳回诉讼。

此后,案件历经青海省高院、最高法院,均被驳回。直到2023年,案件在平安区法院重新立案,并追加民和县政府为被告。

2026年4月,一审判决终于出炉。法院认定:民和县政府在拆除时未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未制作现场笔录,违反《行政强制法》,构成程序违法。同时确认:拆除的建筑物因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属于违法建筑,不属于合法财产,不予赔偿;但室内可移动财产因政府未清点登记导致原告举证困难,酌定赔偿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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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原本最高主张索赔3.4亿元损失,后经调整改为2.575亿元的索赔请求,30万不过九牛一毛。原告代理律师王才亮感慨:“这个案件耗时很长,看起来是胜诉了,但是问题没有真正解决,还要继续帮助当事人维权。”不过他也肯定了一点,法院确认了强拆违法,法院和承办法官守住了底线。

上诉状中,原告提出五大上诉理由,直指核心矛盾:

其一,案涉土地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为“农业开发”,法院却依据未盖章的“卫星图斑”认定为“水浇地(耕地)”,证据不合法

其二,项目持有全套规划许可,依据2009年有效的备案办法,备案具有行政许可效力,不能以后来的政策倒推十年前的建设违法

其三,法院以工商登记的“租赁合同”否定实际投资人的所有权,无视“谁投资、谁所有”原则

其四,长达十年的政府表彰、许可,已构成信赖利益,政府不能“先发证后拆毁”

其五,最高法指导案例91号明确,因强拆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法院应支持符合常理的物品损失,但一审仅判30万元,属于“高举轻放”

一个获得了政府全套许可、领导站台、运营近十年的企业,一夜之间被认定为“违建”并强拆,十年心血付诸东流。

一审法院虽然确认了“程序违法”,但3亿综合损失只判赔30万,不过是象征性地承认“委屈”,而不是真正地弥补“损失”。

地方政府毫无诚信可言,法院又不能独立审判,在政策与法治的张力中,谁来为企业的损失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