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财经6月29日讯 “要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恐怕不仅需要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严密的监管体系,而且要有完备的交易规则,更重要的是要有一个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庭长、高级法官杨路在6月29日举行的2013陆家嘴论坛之“专题会场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与实践”中谈到“消费权益保护”时表示。

她还称“而在这个纠纷解决机制当中,专业、高效、权威这样的一个审判机制更是不可或缺。而恰恰是在这样的一个过程当中,刚才也提到了,我们的金融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还处在成长过程当中,在这样的一个过程当中,我们的司法必然会担当一个非常重要的功能。”

以下是文字实录:

杨路:非常感谢有这样的机会来谈一下消费者保护的问题。我来之前梳理了一下,也看了一些材料,我们上海法院是第一个三级法院全部设立金融庭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金融体系的这么一个地区。虽然金融审判由来已久,但是金融审判走专业化集约化的路子并形成一个非常专业的体系还是近几年的事情。从目前来看,我们觉得审理了这么多的金融纠纷案件,多多少少也会有一些观点和感悟。总体而言,我们觉得法制是我们金融市场良性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但是要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恐怕不仅需要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严密的监管体系,而且要有完备的交易规则,更重要的是要有一个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而在这个纠纷解决机制当中,专业、高效、权威这样的一个审判机制更是不可或缺。而恰恰是在这样的一个过程当中,刚才也提到了,我们的金融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还处在成长过程当中,在这样的一个过程当中,我们的司法必然会担当一个非常重要的功能。对司法而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是一个永恒的主题,我想还是来具体谈一谈我们法院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总体的观点。我谈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司法为什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首先我认为金融消费者的交易地位尤其是金融机构的交易地位处于非常强势的状态,这必然会作为一个交易对手的金融消费者的一些合法权益会非常容易的受到侵犯。我们知道金融本来就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领域,作为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和设计者,金融机构在信息披露、利益分配和行为能力上都具有天然的行业优势,而这个恰恰是我们金融消费者无法比拟的。所以由此也导致了金融消费者在这样的一个过程当中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通过审理案件也发觉很多的金融机构在利用金融消费者认识上的一些局限性和信息的不对称采用格式条款,然后转嫁风险或是利用各种手段夸大它的盈利性而忽略它的风险性。或是代于履行一些销售等等,这些都多多少少会遣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隐私权等等,这也使我们的司法金融消费者保护提到一个很高的地位。

第二个就是金融交易的主导地位必然会要求它承担更多的金融交易安全的风险和安全保障义务,这是和它的地位密切相关的。由于金融机构在金融交易当中信息掌握、合同条款的设置,金融场所等强势,不仅是监管部门对它做出一个非常严格而且比较高的一个要求,在司法上面也必然会在认定或是分配风险和确定保障交易安全义务上面会倾向于更多的保护金融消费者。

第三个问题,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能绝对化,为什么说这个问题,我觉得主要从三个角度考虑,第一个,每个案件的处理过程当中都会涉及到各种不同类性的机制趋向的冲突,有时候我们发觉,如果过于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话,可能会损害另外一个价值,那就是促进金融市场良性规范发展,这个有的时候会存在冲突,在存在这种冲突的情况下,我们觉得需要去更多的考虑促进金融市场良性规范发展这样的一个更高层次的价值。第二种,促进和维护金融创新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冲突和平衡。金融创新,尤其是金融机构的创新动力是司法必须要维护的情形,有的时候在维护和促进金融创新这样的一个价值和我们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价值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我们也会加以谨慎的平衡和考虑。在更多的时候可能更多的想到去考虑促进或是维护我们的金融创新,尤其是我们金融主体的创新动力。

最后一个,我们觉得在维护交易安全上面和我们促进消费者保护上面可能会存在冲突。尤其是我们金融机构提供的交易条件、交易技术都是需要与时俱进的,而在现在的时段当中,不能对在交易技术和交易条件的提供上对它提过于严格的条件,否则会损害它创新的动力,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