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财经8月15日讯 在证监会对宝安鸿基地产集团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半年后,投资者黄某诉宝安地产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也有了新的进展,今日,该案已被深圳中院立案受理。

据黄某的代理律师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透露,在该赔偿案中,黄某涉及股份10000股,起诉金额为24425.00元。而符合宝安地产虚假陈述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即1994年9月至2010年11月4日期间买卖过、并在2011年11月4日后(不含本日)卖出或继续持有宝安地产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都可以申请诉讼。

2010年11月5日,宝安鸿基地产集团(以下简称:宝安地产)发布《董事局公告》,公告披露公司及相关人员涉嫌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稽查局立案调查。2012年12月31日,宝安地产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披露公司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即《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53号)。

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1994年9月,宝安地产公司向新鸿进、深圳业丰工贸转让给的“皖能电力”、“鄂武商A”、“昆百大A”等股票,新鸿进、深圳业丰工贸未向宝安地产公司实际支付购股款。宝安地产公司通过虚构股票转让交易,经资金运作及账务处理,将涉案股票转至账外以新鸿进、业丰工贸的名义继续持有。

上述涉案股票,由时任宝安地产证券部经理任国强经请示时任宝安地产公司董事局主席兼总裁邱瑞亨同意,任国强私刻新鸿进、业丰工贸公章并伪造其委托被告宝安地产公司出售股票的授权文件,于2007年4月至2009年3月全部卖出,获利86155059.53元,加上“皖能电力”法人股60万元股息,合计86755059.53元。之后,经邱瑞亨同意,任国强将其中86706094.36元划至别的公司。2008年11月至2010年12月,上述资金连同利息合计91709101.14元被转回宝安地产公司,用以冲抵有关单位对宝安地产公司的欠款,同时冲回以前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宝安地产公司2007年3月19日澄清公告及2006年至2009年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其“代持股”问题。

故中国证监会认为,此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66、67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193条所述的违法行为,因此,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宝安地产公司、邱瑞亨、任国强等人给予行政处罚。

宋一欣律师表示,因宝安地产虚假陈述行为被曝光,公司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对此,宝安地产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黎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