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17日电(记者 杨毅沉)“8·16”股市异动过后的周末休息日,给这个中国金融史上罕见的市场波动事件调查带来“喘息之机”。业内人士指出,不管证券公司投资操作失误还是风控不严,都给在一线负责市场监管的证券交易所敲响警钟:要想守住投资者利益的最后一道关口,就必须进一步完善应急“熔断机制”、日常交易监管以及后端法律保护机制。

大盘蓝筹“秒涨”凸显“熔断”机制重要性

回想起16日早盘的惊魂一幕,很多投资者仍表示惊讶不已。A股市场短时间内的巨幅波动,不仅挑战着投资者的神经,也考验着交易所的应急监管能力。

16日11时06分,上证50指数成分股被突如其来的巨量买单迅速推高,涨速之快和成交之巨,不仅明显超出日常水平,更是史上罕见。

其中,工商银行在一分钟内成交3300万股,这几乎相当于之前一个交易日全天的成交量;中国石油三分钟内成交7.7万股,相当于前一个交易日全天成交量的三分之二。与此同时,几十只大盘蓝筹股在一分钟内瞬间被拉至涨停,带动上证指数几乎“秒涨”6%。

对此,不少专家和市场人士表示,不管是误操作还是程式化交易,从国外市场经验看,交易“熔断”机制对于中国证券交易所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可以用于防止股市瞬间暴涨暴跌。

2010年5月6日,美国股市曾出现15分钟暴跌7%的“崩盘”,随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便提议完善实施熔断机制,规定若某只股票在5分钟内波动逾10%,将会暂停交易5分钟。东兴证券副总裁银国宏表示,实际上中国股市中设定10%涨跌停板相当于“类熔断”机制,只不过需要完善。

“未来,交易所是否可以根据时间和交易量因素,完善个股和指数的 熔断 机制。”银国宏说。上海一家大型央企财务公司投资负责人表示,交易所还需要大力完善交易应急机制,一方面,如果一只个股在短时间内出现巨量交易,并造成股价大幅异动,就要对其交易进行限制甚至暂停,这样其对指数的影响也就会降低;另一方面,应借鉴香港股市经验,对于股票竞买时的报价实行价格限制,比如说报价不能超出目前市价的3%,以限制股价瞬时暴涨暴跌。

指数易操纵还是缺少监管?

75亿元在两分钟内拉升沪指6%,虽然当事方光大证券表示这是该公司策略投资部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的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但很多投资者认为,我国股市指数结构存在风险,大型央企上市公司权重巨大,只要巨资拉抬股价就会造成全局性影响。对此有专家表示,一线监管层面应加强对股市日常交易的监管。

记者查阅上交所数据发现,截至8月16日,上海市场市值最大的10家公司总市值占市场总市值比重达35.3%,而“两桶油”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五家公司的市值比重就高达27.4%。由于上证指数的权重是参考上市公司总市值计算,因此只要拉动上述5只股票,就可以“牵一发而动全身”,从而通过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获利。正因如此,很多专家和投资者都呼吁,在市场一线监管上,交易所层面应加强对于日常操纵股价行为的监管。

6月末以来,A股市场屡次上演中国石油等大盘股在收盘前巨量拉升,带动股指波动的现象。对此,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场研究室副主任尹中立等受访者认为,16日的股市异动无论是不是“乌龙”,再次警示监管者应高度重视资本市场操纵行为。

后端法律保护亟待完善

“8·16”股市异动显示出交易所监管责任的重大,与此同时,在投资者利益保护、损失索赔等后端法律保护上,也存较大的完善空间。

在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制度上,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认为,虽然《证券法》里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并未出台,对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诸多法律空白。

刘国华认为,如果投资者要想起诉光大证券要求赔偿,仍面临诸多程序和实体问题。“比如说案件应由何地法院管辖,是否需要前置程序,即虚假陈述民事索赔案里需要有行政处罚或者生效的刑事判决;损失如何计算,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如何证明投资者是损失和光大证券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等问题。”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在此前小股民诉程文水、刘延泽二人操纵中核钛白民事赔偿案中,小股民之所以败诉,原因之一是该案中对于操纵证券市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以及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数额的范围、损失的计算方法,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无明文规定。刘国华表示,希望“8·16”股市异动事件能催生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关于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以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顺利展开。

(原标题:券商失误还是交易所失责——“8.16”股市异动的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