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太原11月13日电(记者晏国政)山西省农业厅日前出台关于认定家庭农场的暂行意见,困扰该省家庭农场发展的基础性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山西省农业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有效界定家庭农场,是对其进行登记、管理、培育和扶持的基础。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认定主体和认定标准,各地家庭农场多处于自发状态,发展乏力。

山西省农业厅日前出台的暂行意见明确提出,由各级农经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农场的认定工作。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当是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以家庭承包和流转土地为主要经营载体,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比例要达到80%以上。同时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其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并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有示范带动作用。

这份意见还要求,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要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比如从事粮食生产的,小麦种植面积要在50亩以上,玉米、杂粮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年出栏要在500头以上,蛋禽年存栏1万只以上等等。

据介绍,山西各级农经部门将对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省级农经部门每年底发布全省家庭农场名录,进入名录者可享受国家各项扶持政策。家庭农场还需要每三年进行一次资格审核,不符合标准的将予以注销。(完)

(原标题:山西设定家庭农场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