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先生对于自由是怎么定义的呢?他说: 自由是一种人的状态,在这样的状态中,一个人或一些人对另一个人或一些人所施加的强制在社会中被尽可能减至最小程度。 ”

“为什么要有不被其他人强制到最大程度的个人自由?哈耶克先生的答复是:假若这个社会允许个人的自由到最高程度,就是不被别人强制到最低程度,这个社会最有秩序,最容易利用知识。”

“这种社会怎么能产生呢?就是在法治之下,给予每个人个人的自由。当每个人不被别人强制至最低程度,个人自由达到最大程度时,这个社会是一个最有秩序、最有生机、最有力量的、最有创造力面对问题、解决问题的社会。”

——著名学者林毓生

林毓生

结论:自由产生秩序

我想先把今天讲座的结论讲出来。这样可能更容易让大家理解。这个结论就是我写的讲座大纲的最后一页:

“上承洛克、亚当·斯密、休谟与康德的观点……”“上承”这个词也许要改正一下,“上承”好像是要继承这四个人。这四个人,实际上,其内部思想也不是完全一致。作为一个思想家,哈耶克当然可以择精取华,建立他自己的系统。他的系统与过去的几位大师则有密切的关系,所以也许应该改成synthesize, 就是“综合”。“综合”并不是说把各家观点合在一起。哈耶克先生的贡献是他综合了发源于欧洲,延续到美国的自由的理念的各个大家,然后用自己的办法,不是重述,是用自己的办法理解这些大家的意思,从他的观点来建立新的、综合性的、对于自由的论证。

康德跟休谟在哲学史上被认为是两个很冲突的思想家。实际上,康德跟休谟有很多共同点;不过,用的是不同的语言。康德自己说他跟休谟的关系非常密切。这些学术上的细节今天没有时间交代。

在20世纪以社会理论阐扬自由主义真谛的大家,当推博兰尼和哈耶克。他们的理论主要是建立在法治的观念之上的,而其最重要的思想则是“自由产生秩序”的洞见。“自由产生秩序”的洞见与不少中国人所讲的“自由”正好完全相反。那些中国人认为“自由”就是混乱。哈耶克先生最重要的贡献则是:个人自由反而产生真正有力量的社会秩序,那是一种有生机的秩序。我在这里要征引一段哈耶克先生的话(他在这段话中则征引了一段博兰尼先生的话)作为本讲座的导言:

“人们的社会行为的秩序性呈现在下列的事实之中:一个人之所以能够完成他在他的计划中所要完成的事,主要在于他的行动的每一阶段能够预期与他处在同一社会的其他人士在他们做他们所要做的事的过程中,对他提供他所需要的各项服务。从这件事实中,我们很容易看得出来社会中有一个恒常的秩序。如果这个秩序不存在的话,日常生活中的基本需求便不能得到满足。这个秩序不是由服从命令所产生的;因为社会成员在这个秩序中只是根据自己的意思,就所处的环境调适自己的行为。基本上,社会秩序是由个人行为需要依靠与自己有关的别人的行为能够产生预期的结果而形成的。换言之,每个人都能运用自己的知识,在普遍与没有具体目的的法治规则之内,做自己要做的事,这样每个人都可深具信心地知道自己的行为将获得别人提供的必要服务,社会秩序就这样产生了。这种秩序可称之谓: 自动自发的秩序,因为它绝不是中枢意志的指导或命令所能建立的。这种秩序的兴起,来自多种因素的相互适应,相互配合,与它们对涉及它们的事务的及时反应,这不是任何一个人或一组人所能掌握的繁复现象。这种自动自发的秩序,便是博兰尼所谓的: 多元中心的秩序(polycentric order) 。博氏说: 当人们只服从公平的与适用社会一切人士的法律的情况下,根据自己自发的意图彼此交互作用而产生的秩序,可称之谓自动自发的秩序。因此,我们可以说每个人在做自己要做的事的时候,彼此产生了协调,这种自发式的协调所产生的秩序,足以证明自由有利于公众。这种个人的行为,可以称之谓自由的行为,因为它不是上司或公众权威所决定的。个人所需服从的,是法治之下的法律,这种法律应是无私的,普遍有效的。”[以上是我的中译。原文见 F.A. Hayek, 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Chicago, 1960),pp.159-160.哈氏所引用的博兰尼的话,见Michael Polanyi, The Logic of Liberty(London, 1951), p.159.以下引用哈耶克的原文很多,不用引号,以免读者感到过于累赘。译文参考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北京,1997)及杨玉生、冯兴元等译《自由宪章》(北京,1999)。]

以上的征引,使我们得到一个结论就是:在法治框架下的个人自由反而产生了秩序,反而使得社会特别有力量,使得社会特别能面对各种问题。

以上原是这个讲座的结论,当作导论讲完了。我们现在要进入本讲座的主要内容。

自由的定义

自由的定义是什么?自由的定义,各家各派各式各样。胡适之先生的老师杜威,把自由界定为一种力量,把自由当作力量来讲,可以建设一些东西。但是这样讲,是很危险的。因为力量可以被任何人利用。胡适之先生的自由主义,从哈耶克的观点来讲,是非常不纯正的,里面欠缺了许多东西。这方面的细节今天没有办法向各位交代了。

哈耶克先生对于自由是怎么定义的呢?他说:

“自由是一种人的状态,在这样的状态中,一个人或一些人对另一个人或一些人所施加的强制在社会中被尽可能减至最小程度。”

换句话说,自由是社会中个人独立于其他人专断意志的状态。这种情况通常不能十全十美。自由是指每个人在法治之内能自由地照自己的意思做事,不被其他人强制到最大程度。其他人包括什么人呢?就是所有的人,当然也包括政府里有权力的人,执行政府命令的人。不受强制到最大程度,这就是自由。自由意味着按照其自己决定和计划行事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预设着个人具有某种获得保障的领域,在这个领域之内,许多事情是别人无法干预的。

在一个社会中生活的个人,只能希望逐渐接近这种个人自由的状态。因此,自由的政策尽管不能完全消灭强制及其后果,但应该尽力将之缩小到最低程度。

下面我来解释一下:

1.这种对于自由乃是免于别人强制的理解,主要是从消极的方面来理解的。

它不说自由是什么。把自由界定为消极自由,是非常重要的。当消极自由被大家特别重视的时候,自由就不容易混淆为其他东西。世界上,历史上有很多悲剧,其中之一就是:对于自由的误解所带来的悲剧。这种消极自由的定义容易避免这些问题。这种自由是使个人免于自我行事的障碍,虽然没有办法完全不谈积极自由,但是可以避免许多积极自由的陷阱。

2.什么是积极自由呢?

消极自由指谓个人受到法律保障,具有免于别人强制的领域或空间,积极自由是指:自己决定的来源是什么?积极自由主要是指你做事是根据谁的意思去做。假若你是根据你的长官的意思做,这就谈不上甚么自由,你只是听话而已。假若这个事情是根据你自己的意思去做,你是你自己的主人。这个是积极自由。积极自由界定这个自由的来源是什么,它的source是什么?它的source是你呢?还是你的长官?还是其他的来源?

消极自由是我有一个保障的空间,等一会儿我解释这个保障空间是什么。是道德保障呢,还是其他东西?在西方的传统,是几百年演变而来的很强大的制度性的保障,就是法治的保障。法律保障每个人有自己的空间,在其中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做事。这个空间即是消极自由。不是说你怎么做事、你该怎么做,而是你爱做什么做什么,你不做事也是可以的。当然你不能犯法,犯法了以后就不保障你了。所以这是很清楚的一个界定。

然而,事实上,积极自由跟消极自由是一个东西的两面。一个人要根据自己的意思做,是积极自由,但要是没有空间,就不可能做。所以积极自由必然预设着消极自由。

但是为什么要把自由分得这么精细,弄得这么复杂呢?因为积极自由有非常多的危险。今天因为时间的关系,不能做更繁复的交代。用我们中国人最容易理解的一点,就可以说明积极自由的危险性。积极自由是什么呢?是根据我的意思做事。这有什么危险呢?从表面上看,没有什么危险。问题在于我所根据的“我”是甚么?“我”是谁呢?“我”是“小我”,还是“大我”?当你认同“大我”的时候,你的“小我”变得不重要,认同“大我”的时候,会产生一种宗教性的情操。你认同“大我”的时候,你个人的“小我”会感觉到扩大与提升。

这种情操,这种“大我”的认同,很可能、很容易,尤其在我们的历史环境之中,被政治势力所操纵,尤其是被那些有现代设备和现代组织的政治势力所操纵。

所以,19世纪伟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托克维尔要区分“本能爱国主义”与“反思的爱国主义”。除非到了民族存亡的时候,“小我”已经没什么意思了,因为你已经可能变成亡国奴了。我们希望没有什么民族存亡的战争。但是有了战争以后,就没有什么“小我”的可能了。“大我”的优先性已经变成历史的必然。但是,在没有民族存亡战争的时候,在并没有随时需要面对亡国危机的时间之内,还要认同“大我”,问题就变得很严重了。为什么呢?因为本能的爱国主义,从长期的观点来看,并不见得能给民族带来幸福,这个,我们可以根据史料予以清楚地说明。

3.哈耶克先生的自由主义虽然也注重消极自由,却不像伯林那么极端注重消极自由。

哈耶克说:“只有通过我们的运用,它(消极自由)才能变消极为积极,自由并不能保证我们获得某些特定的机会,但却允许我们自己决定如何处理(或运用)我们所处于其间的各种情势。”所以,当你有了消极自由,你有了自我空间,你便可在这个自由的空间之内,做你要做的事了。当然,你在这个空间之内,甚么是都不做,也是可以的。不過,虽然哈氏是主张消极自由的,但在他的系统里面,很多积极自由的成分是被强调的,包括责任感、包括守法精神、包括在法治保障之下,参与自己兴趣所在的活动的积极性等。所以在这方面,他是比柏林更精微一些。他的系统性比柏林要强大得多。柏林的自由主义有一个极大的缺陷,他自己也承认,就是他一辈子提倡自由主义,但是在什么样的制度之下才能落实他的关怀,他却很少顾及。

为什么要有个人自由?

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弄清楚以后,下面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为什么要有不被其他人强制到最大程度的个人自由?哈耶克先生的答复是:假若这个社会允许个人的自由到最高程度,就是不被别人强制到最低程度,这个社会最有秩序,最容易利用知识。社会成员彼此之间最容易协调。不一定认识,不一定是朋友,但最容易彼此协调,最容易彼此交换知识,这个社会最容易面对其中的各个问题,最有效率解决其中的各个问题。换句话说,个人自由使得这个社会最有生机、最有力量。

这种社会怎么能产生呢?就是在法治之下,给予每个人个人的自由。当每个人不被别人强制至最低程度,个人自由达到最大程度时,这个社会是一个最有秩序、最有生机、最有力量的、最有创造力面对问题、解决问题的社会。

这是他重要的贡献。他的论证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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