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本市场稽查力度再提升,证监会将部分案件委托给交易所调查。

中国证监会10月17日就《中国证监会委托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案件调查试点工作规定(草案)》(下称《委托调查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委托调查规定》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委托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部分案件的调查取证。委托方式分为专项委托和一事一委托两种。

具体到委托的案件,可分为涉嫌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以及涉嫌重大、新型、跨市场等特定违法行为。

仅以内幕交易案件来看,近年来就呈高发态势。根据证监会数据,2012年、2013年内幕交易立案案件分别为70起和86起,比2011年分别增长46%和79%;2013年至2014年上半年,证监会共立案调查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案54起。

作为证监会稽查执法的创新,交易所将设立专门的部门从事受托案件调查。

不过,交易所被赋予的仅是调查取证权利。根据《委托调查规定》规定,审理听证、处罚决定、处罚执行等行政处罚的其他环节继续由证监会及其授权的派出机构负责。

证监会并强调,委托交易所从事案件调查,并不意味着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后不再负责案件调查工作。交易所只是起到补充或者辅助作用。

交易所调查人员将持证上岗。交易所设专门部门从事受托案件调查,其工作人员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并取得证监会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

录入编辑: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