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保障基金、全国信托登记中心以及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制等三大热点,近期受到市场关注。就上述问题百瑞信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员从信托从业者的视角对这些热点进行了点评。  热点一:《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发布  近日,银行会与财政部共同制订并发布《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而在11月18日,中融信托大股东经纬纺机的一纸公告也让成立中的信托业保障基金受到关注。公告称,公司子公司中融信托拟以现金15亿元参与出资设立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为中国信托业协会拟联合业内各家信托公司根据自愿原则共同出资发起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拟为100亿元,公司成立后中融信托持股比例将为15%。  点评: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成立的背景是近年来信托业风险事件有所显现,监管层为稳定金融市场,下定决心设立保障基金。2013年年底,中国银监会主席助理杨家才提出的“八项机制”和2014年出台的《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99号文)中都明确要求设立信托行业稳定基金,目的是发挥信托行业合力,消化单体业务及单体机构风险,避免单体机构倒闭给信托行业乃至金融业带来较大负面冲击。  设立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对信托公司有一定影响。一是监管层希望通过设立保障基金,进一步引导信托公司转型,降低融资类业务。二是发挥行业互助功能,明确市场退出机制。通过为信托公司提供临时流动性支持,进行信托公司救助,避免个别机构破产倒闭对整个行业和社会造成的冲击。简而言之,就是用于防范信托行业系统性风险和处置单体信托机构风险。三是风险处置方式由过去常用的行政化手段改为更趋于市场化的管理方式,改变过去单个信托公司倒闭,全行业大整顿的局面。但是,由于信托保障基金的日常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等低风险、高流动性方式,其投资收益将远低于企业通过信托的融资成本。  热点二:全国信托登记中心有望落户上海  近日银监会已基本敲定首个全国信托登记中心设在上海,并以国家级信托登记平台公司形式落户自贸区。上海信托登记中心有望改制为全国性信托登记公司,并逐步开展信托受益权集中登记、信托合同登记、信托受益权转让及质押融资等业务。  点评:随着信托业的发展壮大,信托资产由于流动性不足、透明度不够,导致风险较大。信托登记制度和信托受益权转让平台缺失,成为制约信托产品流动的重要因素,也影响信托业未来转型。虽然此前各信托公司陆续推出受益权转让平台,比如华宝信托的“流通宝”、中信信托“信惠财富”等,但这些平台的内容往往是限于本公司的业务,受让群体也多是本公司的客户,存在区域性、项目少、交易慢的问题,因此,市场对统一的信托登记转让平台具有强烈诉求。  中国信托业协会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三季度末,我国信托资产规模约12.95万亿元。这意味着,未来68家信托公司近13万亿元信托资产得以在全国信托登记中心盘活,实现受益权转让,缓解流动性难题。  未来全国性信托登记中心的成立对信托公司发展有一定意义。一是对盘活信托市场资产、扩大信托受益权的流转平台具有积极作用,也有效缓解信托因流动性不足而产生的风险;二是通过全国信托转让平台将非标类资产转为标准化产品,能使产品更加规范,确保基础资产的资金流向,实现信息公开透明;三是将全国信托登记中心设立在自贸区,未来可引入国际信托资产,为借鉴和完善法律法规方面具有指引作用。  全国性信托登记中心是信托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目前基础设施不健全,信托财产登记在缺乏财产登记和公开的信息披露的情况下,信托资产收益权转让较为困难。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在规范体系下才能吸引区域性平台和信托公司加入,但目前各信托公司的产品包装、风控水平参差不齐,需要解决诸如信托产品定价、收费标准等众多产品标准化问题,这些问题都值得进一步研究。  热点三: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制正式落地  11月20日,银监会下发《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银监会将不再针对证券化产品发行进行逐笔审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将由审批制改为业务备案制。  点评:信贷资产证券化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的背景是目前融资成本高仍是突出问题,政府希望进一步有针对性地进行缓解,包括增加存贷比指标弹性、运用信贷资产证券化盘活资金存量等措施,以盘活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  2014年以来,银行间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已经明显提速。数据显示,截至2014 年11月21日,我国资产支持证券存量余额为2320.81 亿元,占债券市场存量的0.66%。与美国资本市场30%以上的份额相比,资产证券化业务还存在极大的发展空间。据海通证券测算,如果不考虑新增信贷等因素,保守估算,我国可操作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规模约2万亿元。如此庞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规模被盘活以后,势必将极大地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信贷资产证券化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对信托业发展有一定意义。一是在备案过程中,由于监管机构不再打开产品“资产包”对基础资产等具体发行方案进行审查,这就要求在备案过程中,信托公司、评级机构等中介针对证券化产品发行方案出具更专业的意见,并承担更多的责任;二是金融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该尽早完成发行产品,避免3个月后重新备案,这较之前的审批速度可大大加快;三是由信托公司参与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商业银行合理配置核心资本,降低商业银行资本消耗,促进实体经济通过资本市场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