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13年至2014年,审计署对山西、内蒙古、河北、河南、黑龙江、安徽、湖南、云南、江西、陕西、甘肃、湖北、海南和重庆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探矿权采矿权(以下合称矿业权)进行了审计,重点对2448宗矿业权(详见附件1)2004年以来的出让交易及矿业权相关资金征管进行了核查。总的看,近年来,相关地方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有关政策规定,不断加强矿业权出让交易及相关资金征收管理,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和交易市场建设,资源开发利用效率有所提高。但是,一些地区矿业权管理不严格、操作不规范,此次审计发现806宗矿业权出让和交易中存在违法违规事项(详见附件2),有的矿产及财税主管部门欠征、违规使用矿产资源收入。

其中,地方矿产和财政主管部门违反规定用途使用矿产资源相关资金106.39亿元。地方财政部门和矿产主管部门超出规定用途,用于其他工程建设60.89亿元,用于平衡预算收支36.83亿元、弥补行政经费2.07亿元,用于违规出借6.6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