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蔡林记”商标之争一审判决

本报讯(记者 李璟 通讯员 王田甜)“蔡林记”状告“老蔡林记”商标侵权案昨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老蔡林记”被判赔偿原告蔡林记商贸有限公司59万元。

“蔡林记”商标之争对簿公堂

去年11月,蔡林记公司向法院起诉称,蔡明纬风味餐厅使用“老蔡林记”商标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侵犯该公司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4家店共赔偿损失51万元及赔偿维权开支8万元。

法院查明,2008年10月15日,武汉市蔡林记热干面馆与原告蔡林记公司签订《商标注册权证转让协议书》,约定将蔡林记热干面馆拥有的“蔡林记”热干面企业字号及商标转让给蔡林记公司。2011年6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蔡林记公司注册了“蔡林记”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包括餐厅、快餐馆等,有效期限至2021年6月20日。

被告熊某是个体工商户武汉市武昌区蔡明纬风味餐厅的业主,2013年-2014年,熊某在武昌、东西湖、硚口先后开了4家蔡明纬风味餐厅,其店铺招牌、店内宣传广告以及一次性杯碗具等处均使用有“老蔡林记”标识,且该标识右上角有“TM”标记,但事实上其并未就该标识申请商标专用权。经查,案外人湖北鼎金耀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已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老蔡林记”商标,但目前该商标尚未获准注册。

法院认定“老蔡林记”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林记公司合法享有“蔡林记”注册商标专用权。蔡明纬风味风味餐厅店铺招牌、店内价格牌及一次性杯碗等处使用的“老蔡林记”标识,与“蔡林记”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构成侵权。

“蔡林记”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熊某经营范围与该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相同,且经营中使用的“老蔡林记”标识,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侵害了蔡林记公司“蔡林记”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4家店铺分别赔偿原告蔡林记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12万元、15万元、12万元,共计51万元,并赔偿原告维权的合理费用8万元。

双方律师当庭并未表态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