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财经5月27日讯 证监会表示,对金融类机构以及类金融机构挂牌新三板作出原则性安排,国家相关机构批准设立并颁发许可证的金融机构以及符合条件私募基金机构可以在新三板挂牌并融资,全国股转系统应建立挂牌条件,并实施差异化挂牌条件。此前,类金融企业挂牌新三板被证监会暂停。

去年,12月25日,证监会举行例行发布会。对于媒体关于“监管机构是否叫停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挂牌新三板”的提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今年以来,今年以来,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频繁融资,融资金额和投向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和质疑。因此迫切需要加强对此类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监管,暂停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和融资,并对前期融资的使用情况进行调研。

值得一提的是。在今年的4月20日,网上有消息称,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创投委 ”)向证监会“喊话”,要求证监会尽快明确挂牌新三板政策。 中国创投委 称,证监会“一刀切”的暂停私募机构挂牌新三板,严重影响了行业的持续发展和企业的正常运行,因为没有将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区别对待。

证监会此次恢复金融类机构以及类金融机构挂牌新三板后,股转系统公司随即发布了金融类企业挂牌新三板的准入标准。

股转系统表示,对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监管并持有相应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等证牌的企业(以下简称“一行三会”监管的企业),按现行挂牌条件审核其挂牌申请,对其日常监管将进一步完善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安排。

针对私募机构,全国股转公司在现行挂牌条件的基础上,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私募机构)新增8个方面的挂牌条件:1.管理费收入与业绩报酬之和须占收入来源的80%以上;2.私募机构持续运营5年以上,且至少存在一支管理基金已实现退出;3.私募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在其管理基金中的出资额不得高于20%;4.私募机构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黑名单”成员,不存在“诚信类公示”列示情形;5.创业投资类私募机构最近3年年均实缴资产管理规模在20亿元以上,私募股权类私募机构最近3年年均实缴资产管理规模在50亿元以上;6.已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并合规运作、信息填报和更新及时准确;7.挂牌之前不存在以基金份额认购私募机构发行的股份或股票的情形;募集资金不存在投资沪深交易所二级市场上市公司股票及相关私募证券类基金的情形,但因投资对象上市被动持有的股票除外;8.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针对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全国股转公司表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等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以下统称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大多处于新兴阶段,所属细分行业发展尚不成熟,监管政策尚待进一步明确与统一,面临的监管形势错综复杂,行业风险突出。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暂不受理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的挂牌申请。对申请挂牌公司虽不属于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但其持有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的股权比例20%以上(含20%)或为第一大股东的,也暂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予以终止审查。

以下为证监会公告全文:

问:自去年12月21日起,证监会暂停了私募等金融类机构在新三板挂牌融资,请问目前进展情况?

答:2015年以来,新三板各类金融机构频繁融资,融资金额、募集资金投向等问题引起社会关注和质疑。为此,证监会就金融类机构在新三板挂牌融资进行了调研论证。

为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要求,聚焦新三板服务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的市场定位,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促进创新创业、激发经济增长新动力,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隐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在广泛调研并充分听取市场意见的基础上,对金融类机构在新三板挂牌融资作出了原则性安排: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颁发许可证的金融机构,以及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机构可以在新三板挂牌和融资。全国股转公司应制定具体挂牌条件,从严监管已挂牌金融类机构,并实施差异化信息披露及监管要求。

证监会将一如既往履行《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所赋予的监管职责,坚守新三板服务实体经济的市场定位,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新三板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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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中投创喊话证监会:明确私募挂牌新三板政策

网上近日流传一则消息,4月20日,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创投委 ”),向各地协会发出共同反映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监管政策的邀请函,并在附件中提出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监管政策的建议。

“中投创”的诉求总结为4点:1.停止资格认证考试;2.尽快明确挂牌新三板政策;3.尽快取消暂停注册规定;4.各级协会自律管理。

经多方消息源核实,此次下发的函件,属于 内部征询函 ,尚未到对外公开阶段,而目前仅仅是在和地方协会探讨中,并未发放给会员单位。据悉,下发该函的初衷是因为有会员单位提出相关建议,作为行业协会,从服务创投机构角度,在会员提出呼声之后,想通过此种方式做相关调研,有必要的话及时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从而帮助会员单位更好的完善其管理机制。

也有监管层人员透露,此次发函并不是中国创投委 喊话证监会 ,虽然属于不同主管部门,创投委属于发改委批准成立,此举并不意味着与证监会叫板,针对创投行业的呼声也进行积极沟通和协商。

去年,私募行业乱象频出——私募大佬徐翔事件将行业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 等违法违规推到台面上,而去年11月份 中国基金 业协会披露16家失联私募机构也引起了市场的轰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