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16 证券简称:旷达科技 公告编号:2016-101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499号)核准,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于2016年10月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179,447,852股,每股发行价格为6.5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169,999,995.0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9,324,207.8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150,675,787.1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10月26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并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致同验字(2016)第110ZC0621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潘家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潘家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潘家支行分别开立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近日,公司、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述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上述五家签章银行分别简称“乙方”)

丙方: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备注:上述募集资金帐户合计总额含会计师费、律师费、新股登记费、媒体信息披露费等发行费用,扣除上述发行费2,209,447.85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150,675,787.19元。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禾跃、张永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7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