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青岛、重庆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有序推进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推动航空经济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民航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地区〔2015〕147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临空经济示范区设立条件、申报程序、建设任务、职责分工和监督考核等要求。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民航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青岛胶东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的复函》(发改地区〔2016〕2208号)和《关于支持重庆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的复函》(发改地区〔2016〕2209号),积极支持青岛胶东和重庆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目前,两地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各项工作正按照函复要求有序推进。

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着力优化发展环境,深化开放合作和改革创新,遵循临空经济发展规律,坚持绿色发展、生态优先,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引导和推进临空指向性强的现代服务业、高端制造业集聚发展,着力构建以航空运输为基础、航空关联产业为支撑的产业体系,推动产业与城市融合协调发展,为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有力支撑。

临空经济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作为规划建设管理主体,要切实加强对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扎实推进各项建设任务。坚持统筹规划、生态优先、临空导向、节约集约、集聚发展,积极开展先行先试,着力探索体制机制创新。严格遵守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落实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涉及规划调整和重大项目建设要按规定程序另行报批。

下一步,我委和民航局将按照有关工作部署和分工,切实加强对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发展的宏观指导,积极推动临空经济示范区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