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司法修改完善股份回购规定 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权益

■本报记者 苏诗钰

近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有关公司股份回购的规定进行了专项修改。修改后的《公司法》适当补充完善了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简化了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

中邮证券董事总经理尚震宇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修改决定》考虑上市公司因实际业务发展需要,鼓励其通过股份回购方式,共同维护市场环境,同时对上市公司行为进行规范,消除上市公司潜在的制度性套利空间,避免上市公司因投机行为侵害投资者利益,从而带来不必要的市场冲击,这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研究员赵亚赟昨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修改《公司法》增加回购情形简化回购决策程序,有利于稳定市场信心。在一定程度上给了上市公司一定的回购自由,又进行了规范。

顶点财经首席宏观分析师徐阳昨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修改《公司法》促进回购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一是减少了流动股份,提高了每股收益;二是通过回购,体现了对公司的发展信心;三是资产负债率低的公司,通过债务融资回购,可以改善公司资本结构。对于企业的回购实力,不仅看账面资金,具体要看资金安排,比如是否会有债务融资回购,这样可以调整公司的资产结构。

尚震宇表示,《修改决定》从制度出发完善市场参与者的博弈机制,平衡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正当权益,消除任何因制度性缺陷导致的市场交易的监管漏洞。

徐阳表示,完善股份回购制度,增加股份回购情形,允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整体价值及广大中小投资者股东权益进行股份回购,有利于增厚每股净资产,夯实估值的资产基础,健全资本市场内生稳定机制,促进资本市场整体平稳运行。这将切实维护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市场秩序,发挥股份回购制度积极作用,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