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前,退市昆机(600806)的投资者索赔案得到了好消息,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首批提起索赔的投资者索赔系列案件作出判决,认为上市公司应该赔偿投资者损失。其中,公司的财务顾问中德证券被判决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使得投资者实际获赔的几率大增。

投资者获得胜诉

投资者向退市昆机索赔一事要上溯到2015年。

2015年11月11日,昆明机床发布《关于大股东转让公司股份签署协议公告》称:“控股股东沈机集团已与紫光卓远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沈机集团拟将持有的25.08%昆明机床股份全部转让给紫光卓远,紫光卓远将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受此消息影响,2015年11月19日,昆明机床股票复牌后连续四个涨停。而中德证券则是该项目的财务顾问。

但2016年2月5日,昆明机床突然发布《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公告》,提示如果前述股权转让事项在协议约定的三个月内未完成国务院国资委的审批程序,股权转让协议将在2016年2月8日自动解除。2016年2月17日,昆明机床又发布《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终止暨股票复牌提示性公告》,相关方正式确认前述股权转让协议自动解除,非公开发行方案也一并终止。昆明机床股价在当天一度触及跌停。

2016年9月21日,昆明机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证监会认为昆明机床在披露大股东持股情况的较大变化时,未披露《股份转让协议》中“3个月自动解除”、“获得云南各部门支持”条款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条款。为此,证监会拟对昆明机床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而中德证券作为该项目的财务顾问,为紫光卓远出具了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更是受到了证监会重罚。证监会认为中德证券未发现紫光卓远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其出具的《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存在重大遗漏,因此,中国证监会决定责令中德证券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00万元,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之后,投资者早在2017年就已经把上市公司与中德证券等告上了法院,如今终于拿到了胜诉判决。根据目前的法院判决,在2015年11月11日至2016年2月5日之间买入并在2016年2月5日晚间依然持有退市昆机的投资者,可索赔。

中德证券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法院的判决,被告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等均违反了披露信息必须完整不得有重大遗漏的义务,分别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这一事实已被中国证监会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认,四被告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且每个被告的侵权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故四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查明的事实足以证明原告的投资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提出的否定因果关系存在的抗辩事由不能成立。法院同时酌情认定原告损失的30%是由于系统风险导致,该部分不应该由被告赔偿,故支持了原告投资者提起索赔诉请的70%。

需要指出的是,在两年前的审理过程中,曾有部分投资者只状告中德证券而没告上市公司。但中德证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两项申请:一个是追加昆机为被告,另外一个是将案件移送昆明市中级法院管辖(昆机的所在地)。之后,案件被转向昆明,昆机在未遭部分投资者起诉的情况下被中德证券追加为被告。但到了最后,中德证券依然被判决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陶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