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动地方经济增长,推动城市发展,改善贫困地区老百姓的生活质量、居住环境,自改革开放以来,一些建设项目就没有停止过,比如我们随处可见的修路工程、水电站工程以及一些比较大型的扶贫搬迁、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项目。

启动这些项目自然也就会与我们老百姓的利益息息相关,比如修路、建设水电站等项目,通常需要占用老百姓的土地,也就是需要征地,土地虽然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和国家所有,但地上附着物、房屋等则属于老百姓个人所有,所以,一旦实施征收必定就会与老百姓的利益扯上关系。

既然征地拆迁与我们老百姓的利益息息相关,那么作为被征收人,要想在征地拆迁中不吃亏,就需要在征地拆迁中提高警惕,比如时常观察征收方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了解一些最基本的征地拆迁知识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当然了,除了要观察征收方的行为,被征收人自己也要注意以下几点,做好以下几点,那么自己的切身利益才有可能会得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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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签订协议,不搬迁

遇到征收一般情况下,双方是需要签订一式两份的书面安置补偿协议,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双方就需要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履行各自的义务。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没有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而是只口头上答应了被征收人相应的条件,便要求被征收人完成搬迁,那么此时,凯诺律师建议大家最好要守住房屋,不要搬迁,否则,后果可能是非常严重的。

二、补偿未落实,不搬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必须是“先补偿、后搬迁”。这句话的意思,从字面上来理解就是,只能是在相关部门按照协议约定给予了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情况下,那么,被征收人则可以按照协议中约定的腾空房屋并搬迁,或者说是,相关部门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是实践中,经常有相关部门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在补偿还没有落实到位的情况下,便要求被征收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将房屋交付给自己处置,这显然是想“空手套白狼”。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征收的目的虽为公共利益,但前提是必须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如果被征收人没有拿到补偿安置,即使双方已经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那么对被征收人来说,就算征收项目是因为公共利益,其也是有权利拒绝搬迁的。

实践中,倘若有相关部门以已经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为由,强迫被征收人交出房屋或是土地,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那其行为肯定是不合法的,很明显是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原则,此时,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补偿不合理,不拒绝谈判

另外还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在征地拆迁中,如果补偿不合理,而征收方事后又想借此机会好好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谈判时,被征收人最好不要以强硬的态度拒绝与他们谈判,这其实也是不利于被征收人的。事实上,拆迁补偿不合理,在征地拆迁中非常的常见,有的被征收人在看到补偿标准特别的低后,往往会显现出“一根筋”的强硬态度,认为这么低的补偿标准,就算与他们协商,其结果也仍然是不理想的,所以,便直接拒绝与征收方再次协商补偿。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直接以“强硬”的态度拒绝就补偿事宜再次谈判,这对被征收人来说其实是没有什么好处的,我们大家应该都知道,绝大多数的补偿其实都是谈下来的,即使委托律师了,最后也是在律师的帮助下,先给双方就补偿事宜进行再次协商、谈判加把火,只要争取到了谈判的机会,那么最后的结果也是可想而知的。所以,当征收方有意想与我们坐下来,心平气和的就补偿事宜进行谈判时,被征收人不要再拒绝了。当然了,即使谈判不成,我们也不用灰心,我们可以找专业的律师帮助自己,对于已经委托律师的,那么律师就会开始准备接下来的维权工作。

四、维权过程中,不擅自行动

委托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后,那么一切就要听律师的,不要盲目地认为自己的所作所为都是对的,就擅自行动,这其实是对被征收人非常不利的,没事还好,要是有事就比较的麻烦了。比如有的被征收人自己的主意比较大,在委托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以后,就会擅自结伙去上访、信访,或是在委托律师后,又遇到了强拆,以身体安危做赌注,上前去阻止强拆的发生等等。以上两种行为,无论是哪一种,对被征收人人身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所以,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在委托专业律师后,一定要听律师的意见,可以把自己的那套主意先收起来,如果遇到强拆等问题,一定要第一时间与律师取得联系,不要擅自行动,一般律师会告诉你接下来怎么做,应该如何取证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