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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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可能基于多种特殊情况下的债权提出执行异议,以阻止或排除对特定财产的执行。

其中可以排除执行的“特殊情况下的债权”有哪些呢?

本文通过相关案例进行总结和说明:

1. 消费者购房人权益:案外人作为消费者购房人,其权益可能优先于抵押权人的执行请求。例如,在案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其为消费者购房人,其权益应当优先于抵押权人的执行请求。

【案例索引:(2022)最高法民终34号】

2. 租赁权: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租赁权时,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其租赁权益不应因执行而受到影响。例如,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租赁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带租赁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依法主张权利。

【案例索引:(2019)最高法民终1790号】

3. 共有权: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共有权时,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其共有权益不应因执行而受到损害。例如,全体共有人就执行标的达成分割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认可,案外人请求排除对其依据分割协议所享有的财产份额部分执行的,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2019)最高法民终370号】

4.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其优先受偿权不应因执行而被排除。例如,案外人主张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执行与否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权利本身并非同一概念。

【案例索引:(2018)京民终37号】

5.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案外人作为被征收人,如果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且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拆迁用房的具体位置、用途,能够明确指向执行标的的,因其已享有足以对抗第三人的特殊债权,对被征收人停止执行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2017)最高法民申322号】

6. 特殊动产购买权: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中的特殊动产(如机动车、船舶等)享有购买权时,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其购买权益不应因执行而受到影响。例如,案外人以其在查封、扣押前已经购买了该特殊动产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对该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只有在同时具备一定条件时,对其请求才能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2016)最高法民终763号】

以上案例和债权类型均体现了案外人根据特殊情况下的债权提出执行异议的法律依据和实践操作。

在实际案件中,案外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执行异议的主张,并依法寻求救济。

本文为律师普法内容,仅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并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具体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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