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行业首部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下称“私募条例”)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下称“登记备案办法”)后,4月3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起草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下称“运作指引”)。

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3月末,在协会登记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8300余家,管理私募证券基金9.2万只,规模近5万亿元,已成为资本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目前管理规模前400家私募证券机构占行业管理规模比例近80%,管理规模后2000家私募证券机构占行业管理规模比例仅约0.15%,行业两极分化较为严重,小、乱、散、差业态仍较为明显,部分机构背离“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基本属性,投资运作缺乏必要约束,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利于市场稳定运行。

“‘登记备案办法’针对私募准入门槛,‘运作指引’则主要针对私募的运作及退出。后者使行业形成了相对完整的闭环,有利于实现行业出清目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卫锋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具体来看,“运作指引”共42条,首先强化资金募集要求,明确私募证券基金的初始募集及存续规模,强化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明确预警止损线安排等。

二是规范投资运作行为,明确投资策略一致性要求,强调组合投资,禁止多层嵌套,规范债券投资、场外衍生品交易和程序化交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流动性管理,明确信息披露要求等。

三是强调受托管理职责,禁止变相保本保收益,明确不得开展通道业务,不得通过场外衍生品、资管产品等规避监管要求,规范业绩报酬计提,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四是树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过往业绩展示,引导投资者关注长期业绩,加强对短期投资行为的管理。

五是合理设置过渡期。针对存量私募证券基金设置差异化整改要求,部分整改要求给予一定过渡期安排,避免对基金正常运作造成不利影响。

关于基金存续规模,“运作指引”将最低存续规模降低至500万元,明确长期低于500万元规模的基金应当停止申购;而在触发停止申购后、进入清算程序之前,“运作指引”增加缓冲期“,即停止申购后连续120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仍低于500万元的,应当进入清算程序”。长期低于500万元的起算时间定为明年1月1日。

关于申赎开放频率及份额锁定期,“运作指引”将申赎开放频率放宽为至多每周开放一次,并将6个月锁定期要求放宽至3个月,同时允许私募证券基金通过设置短期赎回费的方式替代强制锁定期安排,把选择权交还市场。此外,对于“运作指引”发布前已备案私募证券基金的申赎及锁定期安排不作强制整改要求。

关于组合投资,“运作指引”提出双25%的组合投资要求,即单只私募证券基金投资同一资产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5%,同一私募机构管理的全部私募证券基金投资于同一资产比例不超过该资产的25%。

关于场外衍生品交易,“运作指引”明确要求私募证券基金参与DMA业务(多空收益互换)不得超过2倍杠杆,进一步控制业务杠杆水平;并明确私募证券基金参与雪球结构衍生品的合约名义本金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5%,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雪球结构衍生品的执行口径拉齐,减少监管套利空间。

基金业协会表示,为确保“运作指引”顺利发布实施,避免对市场造成影响,已大幅放松过渡期安排,对不满足组合投资等条款的存量基金,将过渡期大幅延长至24个月,相关基金在过渡期内可正常开放申赎、正常投资运作;对过渡期后仍不符合相关条款的私募证券基金,可继续投资运作至合同到期,仅要求不得新增募集、不得展期,不强制要求调仓或者卖出,影响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