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科讲述和论证事实,一种有别于自然科学的社会性事实、文化性事实,它不能宣称“本文讲的是科学的,你们都该相信”。还得靠修辞。只不过其修辞有显性的,也有隐形的。显性的修辞有名有姓,如比喻、反讽,具有比较高的艺术性;隐形的修辞则藏在文本的字里行间,是未被命名的策略。

上世纪末,生于1942年、现年82岁的经济学家迪尔德丽·N. 麦克洛斯基在《经济学的修辞》中较早揭示了修辞的秘密。书评周刊专题《社会科学的修辞》采访了她与其他十一位国内外学者,请他们一起回忆那些让他们喜欢的、说服他们的社科文本。

本篇受访者为法学者亚当·本福拉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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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出自新京报·书评周刊2024年4月19日专题《社会科学的修辞》中的B04-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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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当·本福拉多(Adam Benforado),美国德雷塞尔大学法学教授。著有《公正何以难行》等。本福拉多除了法学研究,也以文学的写作方式在《纽约时报》《高等教育纪事》《波士顿评论》等报刊上写专栏和随笔。他希望理解社会中而非条文上的法律。

亚当·本福拉多:我非常喜欢杰罗姆·弗兰克在1930年《法律与现代精神》中的一句话。

“尽管律师的主要职能是使法律规则具有可行性(viable)和柔韧性(pliable),但该行业相当一部分人都相信,因此也努力让外行人相信,这些规则是,并且能是永恒不变的。”

弗兰克抓住了法律的一个核心:虽然法律被描述成清晰的、中立的和不变的,但在法律实践中,它是可塑的、不透明的,并且受到许多偏见的影响。在此之前的几十年,美国法律思想一直被法律形式主义学者所主导,他们相信法律的自然秩序和逻辑可以被发现、被编目,就像科学家确定物质世界的公理一样。弗兰克和他的法律现实主义者同行试图打破这个神话。

弗兰克在引言中用华丽的修辞指出了一个奇怪的矛盾。一方面,许多律师鼓吹并真诚地相信法律的稳定性、可辨别性,以及连贯一致的法律实践。在法学院,学生从案例教材中学习,这些书将法律描述为有序的和理性的。要进入这个行业,“初出茅庐”的律师必须通过考试,测试他们对这一原则的记忆和应用:每一个法律问题都有一个正确的选择答案。在实践中,经验丰富的律师则向陪审团和法官解释,法律的意思是这样,规定那样,适用于这些而不是那些情况。另一方面,律师为了打赢官司赚钱,所做的大部分工作是将法律歪曲成符合客户利益的任何形式。告诉你的律师你想让他为这个法令的解释辩护,他会;告诉他改弦易辙,没问题,他也会的。当你上法庭,如果他有一点能力的话,他知道这不是法律的本义,而是其他的:知道陪审员和法官的偏好,知道如何召集专家、如何引导证人、如何说服人们,以及如何操纵局势对你有利。近一百年前,弗兰克为法律体系树立了一面镜子,但我们仍然看不到我们是谁——也许是因为我们本来就不想看。

采写/罗东

编辑/宫照华 罗东

校对/薛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