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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行政审判理念,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大力推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审理的“方某诉某镇政府、区城管委履行行政补偿职责案”入选北京法院2023年度行政审判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

案情介绍

2018年,某区政府就辖区内某重点道路工程建设发布《道路工程拆迁实施方案》和《拆迁补偿方案》,规定了工程建设过程中相关部门职责、地上物拆迁补偿以及补偿资金使用结算等工作内容。其中,区城管委为建设单位,主要职责包括:项目建设及拆迁组织协调,将拆迁补偿资金拨付至属地政府。属地镇政府负责辖区内拆迁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某承包土地部分在工程施工范围内。某镇政府于2018年9月至10月间对方某土地开展地上物清登工作,其中地上物产权人分别登记在方某和甲种植场、乙公司名下。经评估,方某承包地地上物评估价为42 051 367元。方某认可上述评估结果,在未与某镇政府签订补偿协议、未获得补偿的情况下将土地交付某镇政府拆除。2021年,经方某申请,某镇政府向方某发放经审计审核无异议补偿款1 900 000元。方某于2022年3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某镇政府、区城管委按照评估金额给予其补偿。密云法院经审理依法追加甲种植场、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某镇政府表示,因涉案地上物包含《拆迁补偿方案》中未涉及的地被种类及未明确苗木合理密植度,故评估结果未获审计通过。2021年,区城管委组织召开询价会议,重新拟定《地被补偿询价方案》。2022年3月,区政府发布《道路工程拆迁实施方案补充意见》,附件为《地被补偿询价方案》。依据询价方案,方某地上物补偿款总计30 325 314元。因方某对上述补偿总额不认可,故某镇政府未向其发放其余补偿款。区城管委表示,新的补偿方案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应当按照新的标准重新评估给予补偿。

判决结果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项目系区级道路工程,由区政府制定实施方案及补偿标准,拆迁补偿款需通过区指挥部及财政局评审,相关未尽事宜亦由区政府审议决定,故涉案项目的补偿主体系区政府。考虑到涉案地上物已被清除长达五年之久,原告的补偿利益迟迟未兑现,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后续将引发原告以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且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因地上物分配存在分歧可能引发民事诉讼,上述程序短则半年,长则不可预估,较长的诉讼周期将导致当事人的损失不能及时填补,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且将极大增加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引发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不信任和对抗情绪。

为避免程序空转以及衍生其他案件,切实解决行政争议,合议庭与方某及第三人多次释明、反复协调,积极走访行政机关,确定争议解决方案,在充分考虑工程实际情况、各方真实诉求及被告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各方协商化解。在各方均表示出调解意愿的情况下,密云法院从两方面开化解工作,一是协调各方确定调解方案;二是推动方某及第三人在本案中解决分歧、打包化解。据此,密云法院启动“四级递进式化解”机制,承办人、庭长、主管院长和院长逐级开展化解工作,上门走访各方当事人二十余次,耐心开展沟通协调、释法答疑,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会四场、主管区领导联合化解座谈会两次,组织当事人面对面调解三次。最终,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涉案地上物补偿30 325 314元,扣已经支付的1 900 000元外,某镇政府一个月内支付剩余补偿款28 425 314元;方某和第三人之间制定分款方案,某镇政府按照分款方案支付方某及第三人相应补偿款。至此,争议五年之久的案件得到妥善化解。

本案系人民法院贯彻能动司法理念,将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落到实处,有效避免程序空转的典型案例。

针对原告方某以某镇政府和区城管委为被告提起要求履行补偿职责的诉讼,密云法院经审查,主动追加甲种植场、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纷争。经过全面审查,明确争议产生的症结和各方分歧,确认依据《道路工程拆迁实施方案》《拆迁补偿方案》的规定,区城管委和某镇政府非本案适格被告,区政府实为涉案工程补偿主体。考虑到该院对区政府为被告案件无管辖权,无法追加其参加诉讼,而区城管委负有将拆迁补偿资金拨付至属地政府的职责,某镇政府负有与被拆迁人签订地上物拆迁补偿协议的职责,虽然区政府系涉案项目补偿主体,但是二被告作为涉案项目的具体建设、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具体工作,即便以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并获得支持,相关补偿工作亦由二被告具体开展。此外,案件中另查明,原告及第三人地上物所涉补偿款已经由区政府经区城管委拨付至某镇政府。故二被告系实现原告及第三人补偿款兑现的关键环节。为避免程序空转、衍生案件带来的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当事人诉累的不利后果,密云法院积极推动通过调解方式一揽子解决行政争议。

密云法院主动服务重大工程落地建设,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建立对话平台,启动行政争议“四级递进式化解”机制,及时为当事人释法答疑、为行政机关厘清流程责任,不囿于原告的诉讼请求,着眼于解决当前的补偿争议和调解协议的落地执行,打消各方顾虑,取得当事人信任和行政机关支持,促成争议以调解方式化解。密云法院院长、主管副院长多次参与纠纷研判,推动副区长参与协调化解,最终促成纠纷实质性化解,实现了用最少的程序解决当事人的诉求。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始终秉持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原则,最大限度探求解决各方矛盾的最佳路径,深入调和各方利益,努力寻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以利益兑现为落脚点,觅求最佳调解方案,最终推动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矛盾纠纷的一揽子化解,有效避免程序空转以及后续的纠纷扩展衍生,真正实现纠纷一次性解决,切实提升了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以及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

以上内容来自密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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