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作为一村之长,本应十分珍惜与村民保持良好的邻里关系,为村民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让村民提升获得感、幸福感。但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格公冲村村长冼培基却是个另类。

不但为村民服务意识淡薄,而且胡作非为,恶向胆边生,竟然在村微信群里恶意诽谤本村村民冼某金为村霸,导致该村民名誉权贬损,身心备受折磨。别无选择的冼某金毅然决然拿起法律武器,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禅城区人民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纠纷在村里看似简单吵架、争执,可通过法律途径,经法院立案审理判决,却是大件事。村民翘首以盼。最终以冼某金胜诉,村长冼培基败诉吃官司结束。{附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604民初27307号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06民终7903号}。

该案经一审与终审判决,认定冼培基对冼某金侵犯名誉权成立。判决被告冼培基在村委会公告栏以张贴形式向原告冼某金赔礼道歉并澄清事实(具体内容须经法院核准);判决被告向原告冼某金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元。

案件回放

2021年7月9日,公冲村长冼培基在村微信群里公开辱骂村民冼某金为村霸,严重侵犯该村民名誉权。被告冼培基还辩称:村霸之说并非其首创,乃出自本村村民。百般狡辩。无非就是混淆视听,逃避追究责任。两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被告对原告构成侵犯名誉权。遂判决被告冼培基公开道歉和赔偿精神抚慰金。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对受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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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曾哲 杨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