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调解了。最近,某地发生的狗吓到儿童被家长摔死的事件,当地社区进行了调解。有人说,这个还要调解吗?遛狗不拴绳就是错,还调什么解?凭什么赔钱,小孩被吓着,还得让她赔精神损失费呢!

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当然应该调解,因为毕竟发生了矛盾纠纷,不管谁是谁非,双方在撕扯着呢,肯定应该给分开,把事件处理好,把问题解决掉,应该让遛狗不拴绳的人明白她的狗是她自己害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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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里,毫无疑问的是,遛狗不拴绳是错误的,而且我认为是全错。这方面不仅有明文规定,而且这种事情已经多次发生,许多还造成了严重后果,而现在居然还有人遛狗不拴绳,这就是明知故犯。明知故犯,就要加重处罚的

我注意到,有人说那个狗不大,不会伤害孩子,甚至还有人说小狗是喜欢孩子,想和孩子玩。说这种话的人必然是爱狗人士,对狗非常了解,甚至与狗心心相印。但是小孩子她肯定不懂呀,小孩子害怕狗是确确实实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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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狗无论多么值钱,都不能与人相提并论。无论狗主人与爱狗人士多么喜爱狗,无论他们在自己家里把狗的地位抬得有多高,出来在社会上,都不能把狗的地位抬得高过人。对于一个家长来说,对付一条吓唬到自己孩子的狗,摔死也不为过。

在这种时候,还说什么没咬伤,这种人就是不通人情。难道非要等到狗咬伤孩子,家长才能对狗采取行动吗?换位思考,天下有这样的傻子家长吗?当然,这个时候最普遍也似乎最有道理的说法是,家长的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就应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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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说,摔死吓唬小孩的狗,这属于紧急避险。对于本案,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蓝天彬律师表示:“这是人身受到威胁时,做出的损害较小一方利益,维护较大一方合法权益的行为,无需承担责任。”我支持这种说法。

至于超出必要限度一说,请问什么是必要限度?我认为必要限度就是确保狗不再来吓唬小孩。而且在当时的尽力情况下,哪还有时间思考必要限度?危险情况下,只会作出应激反应,而不可能有理性思考。这和正当防卫一样,不能开启上帝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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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现在的法律存在一些漏洞,对于这种情况,或许真有可能判定为超过了必要限度。那么,如果一定要赔偿,是不是狗主人也得赔偿孩子的精神损失费呢?那条狗据说值七八千块,可是孩子被吓着了,也得赔偿精神损失费。

如果在现行法律下,受到惊吓的精神损失费缺乏法律支持,那么对于这种情况,就应该修改法律,或者重新立法,规定遛狗不拴绳,要负全部责任。我认为只有这样,才能遏制遛狗不拴绳的情况,才能确保人的安全不受到狗的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