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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语:上一期,我们探讨了租房“定金”的问题。本期我们将聚焦“押金返还”这一话题,选取典型案例,与您一同在法律框架下探寻解题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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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租期未满想退租,2400元押金还能要回来吗?

案例实录:

“房子不想继续租了,提前搬走,押金却拿不回来。”不久前,租住在虹口区的荆先生遇到了这样的困扰。他通过某中介租赁房屋后,因个人原因希望提前退租。他结清租金、交还房屋后,房东却以“合同未到期”为由,拒绝退还2400元押金。荆先生认为,房屋完好无损,押金理应返还,双方因此陷入僵局。

首先,租客荆先生认为其已结清租金、交还完好房屋,合同中也未对“提前退租”情形下的押金如何扣除作出明确约定,其便将“押金”理解为“房屋完好保证金”,既然租赁期间房屋无损,单方提前解约的情况下,房东理应退还全部押金。但房东却以“合同未到期”为由拒绝退还全部押金,其依据在于租客未履行合同约定,属于违约。

在实践中,“押金”在房屋租赁合同中通常系履约保证或费用结算的担保,法律后果以返还或按约定、实际损失抵扣为主,不适用双倍返还的定金罚则。在上述案例中,这种“双方对违约责任的认定+合同条款说明的不清”的组合,使押金返还成为双方僵持的争议点。

避坑指南:

在实际生活中,租客因生活、工作上的原因改变租赁计划的情况时有发生,提前退租时,常会碰到双方协商物品损耗、租金、水电煤等生活费结算。因此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对押金返还的约定成为了关键因素。押金的扣留与退还,首要依据的是租赁合同的约定,其次需判断合同履行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租客:签约前细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租期、解约条件及押金扣除的约定;如确有提前退租的可能,可与房东协商在合同中增设相关处理条款。退租时,建议保存好房屋交割状态的证据,便于厘清责任。

房东:可在合同中明确提前解约的处理方式,扣取若干押金作为违约金、剩余部分退还等内容,避免模糊表述引发后续纠纷。扣除押金时,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与实际损失相匹配,并主动说明扣款依据。

《住房租赁条例》划重点:

第十条: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返还时间以及扣减押金的情形等事项。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

第三十五条:在住房租赁活动中,因押金返还、住房维修、住房腾退等产生纠纷的,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编者结语:宜居共“筑”,其基在于“明规则”“守契约”。本期案例启示我们:关于租期内的押金返还,清晰的约定、充分的沟通、必要的信息披露,是预防和化解纠纷的基石。每一笔押金背后,都可能牵动着一份对公平与契约精神的期待。《住房租赁条例》的实施,正是为这些环节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与行为指引。租房无小事,细节见真章。下期,我们将继续聚焦租赁案例的高频问题,为您带来更多实用避坑指南。

来源:虹口房管

上观号作者:房可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