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任何非法生产、运输、储存、买卖等行为

如同潜藏在城市中的“隐形杀手”

严重威胁着公共安全

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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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武城县公安局民警

在工作中发现辖区村民杨某家中

存放有大量烟花爆竹

危险性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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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经调查得知

自2025年6月份以来

杨某在没有取得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

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制品

销售额达60余万元

非法获利10余万元

被当场扣押各类烟花爆竹20余箱

烟花爆竹制品1800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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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杨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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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

烟花爆竹易燃易爆

若存储、燃放、运输不当

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不要非法生产、经营、存储

运输、邮寄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时请到非禁放区

并远离易燃易爆场所

发现违法线索的

请向当地应急管理、公安部门举报

来源:德州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