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被判刑的实控人

2026年2月12日,创识科技(300941)发布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更生因犯单位行贿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同一天,正元智慧(300645)也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坚因犯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50万元。

两家上市公司、两位实控人、同一天宣判。这些案件的背后,是一个所有实控人都必须回答的问题:当违法行为发生时,究竟是您个人的责任,还是公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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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核心区别

根据刑法规定,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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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区别对实控人至关重要:如果被认定为单位行贿,您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面临的是最高五年的刑罚;如果被认定为个人行贿,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二、如何区分:司法认定的三大标准

司法实践中,区分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主要看三个标准:

(一)利益归属标准

个人行贿:谋取的利益归属于个人;
单位行贿:谋取的利益归属于单位。

这是最核心的区分标准。如果行贿是为了给公司承接项目、获取资质、解决纠纷,且最终利益归公司所有,通常认定为单位行贿。反之,如果利益归个人所有,则认定为个人行贿。

(二)决策主体标准

个人行贿:以个人名义实施,由个人决策;
单位行贿:以单位名义实施,体现单位意志(如经单位决策程序批准)。

(三)资金渠道标准

个人行贿:使用个人资金;
单位行贿:使用单位资金。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实控人将公司资金用于行贿,即使未经董事会决议,也可能被认定为“体现单位意志”,从而认定为单位行贿。因为实控人的意志,往往被视同为单位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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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创识科技案的启示

创识科技案中,张更生被判处的罪名是“单位行贿罪”,而非“行贿罪”。这意味着法院认定:其行贿行为是为单位谋取利益、体现单位意志、使用单位资金的行为。

公告特别指出:“张更生目前未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上述判决不影响张更生的股东权利行使,罚没及罚金已由其个人全部缴纳,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这一表述本身,就反映了单位行贿罪的追责逻辑:公司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本应承担罚金等责任,但因张更生个人已全部缴纳,且其不再担任高管职务,故对公司影响有限。

四、实控人必须警惕的三大误区

误区一:“用公司钱办公司事,我不需要负责”

这是最大的误区。单位行贿罪本身就是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您用公司资金为公司办事,被追究的恰恰是您作为主管人员的责任。

误区二:“只要公司得利,我就安全”

公司得利,不等于您安全。单位行贿罪中,单位和主管人员要同时承担责任——单位被判处罚金,主管人员被判处徒刑。您以为的“安全”,恰恰是入罪的条件。

误区三:“我已经不在公司任职,可以免责”

创识科技案中,张更生已不在公司担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仍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追诉,以行为发生时为准,而非以审判时的身份为准。离开公司,不等于离开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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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从行贿到单位行贿:实控人的责任边界

(一)当您为公司利益而行贿

如果您为公司承接项目、获取资质、解决纠纷而行贿,使用公司资金,利益归公司所有——这通常构成单位行贿罪。

此时,您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面临最高五年有期徒刑,并可并处罚金。公司作为单位,也面临罚金。

(二)当您为个人利益而行贿

如果您为自己获取商业机会、解决个人纠纷而行贿,使用个人资金,利益归个人所有——这构成行贿罪。

此时,您面临的是更严厉的刑罚。行贿罪的最高刑期可达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三)当利益归属模糊时

实践中,最难判断的是利益归属模糊的情形:您既是公司实控人,又是行贿的受益者;公司既获得利益,您个人也获得好处。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会综合审查:公司是否因行贿获得实质性利益?您个人是否额外获益?资金来源于公司还是个人?决策程序是否体现单位意志?最终,根据“主次利益”原则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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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单位行贿罪的“双罚制”后果

单位行贿罪实行双罚制:

对单位:判处罚金;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这意味着什么?

您以为的“公司担责”,不是您免责的理由。恰恰相反,正是因为公司需要担责,您作为主管人员才被追究。单位犯罪的认定,不是责任的转移,而是责任的叠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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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正元智慧案的另一重警示

同一天宣判的正元智慧案,实控人陈坚因犯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50万元。

回溯事件进程,2023年11月9日,正元智慧首次披露陈坚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被公安机关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随后陆续发布进展公告。消息出炉后,正元智慧股价一度重挫近60%。

这个案例的警示在于:操纵市场罪的刑期上限虽低于行贿罪,但其对公司价值的冲击可能更为直接。实控人涉案的消息披露后,股价的剧烈波动本身就是对公司价值的巨大侵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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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视角】如何应对行贿类犯罪指控

第一,准确界定行为性质。

在调查初期,就要通过专业律师介入,准确界定行为属于个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这一界定直接影响罪名、刑期和追责范围。需要综合审查资金渠道、利益归属、决策主体等因素,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第二,挖掘从宽情节。

无论是个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都存在从宽的空间:

主动交代、积极配合调查;

积极退缴违法所得;

认罪认罚;

具有自首、立功情节。

创识科技案中,张更生被判处缓刑,正是基于这些从宽情节的综合作用。

第三,做好“刑民衔接”准备。

行贿案件往往伴随民事纠纷、行政处罚。刑事程序结束后,可能面临:

公司被列入失信名单;

相关资质被暂停或取消;

已签订合同面临履约风险;

投资者索赔诉讼。

这些都需要提前预判、提前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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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科栋律师团队 | 专注上市公司实控人、控股股东刑事风险防控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本文作者王科栋律师,获康达35周年“刑事辩护精英律师奖”,公益普法获今日头条“十佳金牌普法官”、网易“年度新锐创作者”等称号。团队核心成员均具有经济与法律复合专业背景,长期与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刑法学者保持深度合作。

在行贿类犯罪领域,我们团队已为多家存在历史问题的民营企业提供“单位犯罪风险排查”专项服务,帮助客户厘清个人责任与单位责任的边界,构建经得起司法审查的决策留痕体系。

如您对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进一步探讨需求,欢迎通过康达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