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骗取贷款、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及公司印章的上诉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梁某东的上诉,维持原判。梁某东因犯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二百四十五万余元。
伪造材料办理解押,抵押房产被出售
原审判决认定,2020年7月,被告人梁某东以其名下位于廊坊市广阳区荣盛华府小区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通过伪造采购合同等材料,从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成功贷款255万元。
在获得贷款后,为将已抵押的房产出售,梁某东又动起“歪脑筋”。他通过联系刻章人员,伪造了“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的公章和“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的钢印,并使用这些伪造的印章制作了银行授权委托书、贷款结清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等全套虚假材料。随后,梁某东指使其表弟持上述伪造文件,到廊坊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顺利办理了该房产的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同年11月,梁某东将该房产出售。
2022年3月,梁某东停止偿还银行贷款,导致银行实际损失达人民币2489328.40元。案发后,梁某东仅向银行偿还了30000元。经司法鉴定,梁某东所使用文件上的相关印章均系伪造。
一审判决与上诉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东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于2025年2月24日作出判决,以骗取贷款罪判处梁某东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2459328.40元。
一审宣判后,梁某东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为,其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仅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并认为原审量刑过重。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针对梁某东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在裁定书中进行了详细回应:
法院认为,梁某东以虚构采购合同和贷款用途等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后,又伪造相关证明文件将抵押物注销登记,其整个行为围绕骗取贷款这一最终目的,手段行为(伪造证件、印章)与目的行为(骗取贷款)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依法应以骗取贷款罪定罪处罚。同时,一审法院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其案发后部分退赔及坦白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
对于廊坊市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提出的“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可能遗漏部分事实,建议发还重审”的出庭意见,二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未指控的事实依法不予审理,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述案件除了贷前调查之外,在抵押物日常管理方面存在缺陷:未定期对抵押物状态进行查询,直到贷款逾期一年四个月才通过法院发现抵押物变更了所有人,由此可见抵押物查档工作完全流于形式,甚至根本就没有做。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