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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宠物越来越普遍,

但“云选宠”真的靠谱吗?

如果收到的宠物与视频中判若两“犬”,

甚至还有疾病,

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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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原告周某通过某网络平台联系到被告某宠物店,打算购买一只心仪的宠物犬。通过商家发送的视频,周某仔细挑选后选择购买一只柯基,商家承诺所售宠物犬原告挑选的种类完全一致,且身体健康,无犬瘟等传染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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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对商家的信任,周某按约定支付了购宠款项,满心期待“毛孩子”的到来。可当宠物犬送达后,周某却傻了眼:实际收到的宠物犬,与视频中选中的犬只种类差异明显,不仅外形不符,卫生情况也很差,经检查更是患有疾病。

为此,周某多次与商家沟通,均未得到解决。周某认为该宠物店的行为已构成消费欺诈,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民事赔偿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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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告知消费者虚假的情况,从而导致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进而与之订立合同。

本案中,周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实际交付的宠物与约定不符,且故意隐瞒宠物患病事实,足以认定被告主观上存在虚构商品信息、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导致周某作为消费者作出购买宠物的错误意思表示,被告构成消费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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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本案系活体宠物交易,具有特殊性——若将涉案宠物犬退回商家,可能会因环境变动、应激反应等对其健康造成进一步伤害,违背了保护动物(宠物)的原则。

为妥善化解纠纷,兼顾消费者权益与宠物保护,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宠物犬由原告继续饲养,被告退还原告全部货款,并支付相应赔偿。目前,该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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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来源 :宿豫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