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来钱快
小心赚来“铁窗泪”
你以为帮朋友转账、出借银行卡,顺便赚点“快”钱只是一件“小事”吗?殊不知,这恰恰可能让你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并付出沉重的自由代价。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24日,被告人谢某从丁某某处得知,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接受非法资金并帮助进行取现可以获取接收资金的50%作为提供银行卡以及帮助取现的佣金,遂提供自己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接收巩某某被诈骗资金137000元,并配合丁某某的上线安排的人员操作转账,向户名为“臻心贷”及“百世物流”转出11093.58元。同日,丁某某的上线安排人员使用被告人谢某的该银行卡在长沙市取现20000元后,银行卡被ATM机吞卡,随后被告人谢某到湖南省宁乡市中国农业银行补办了一张新的银行卡。2025年9月25日至2025年9月30日,被告人谢某分11次在益阳市赫山区某地益阳农村商业银行及湖南省宁乡市某地中国农业银行ATM机上取现共69000元,配合上线安排的人员取现10000元,使用微信转账给丁某某26000元。被告人谢某从中非法获利58000元。
2025年10月22日,被告人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谢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银行卡、电话卡是公民重要的金融与通信凭证,更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转移赃款、实施犯罪的核心工具,出借、出售“两卡”的行为具有极大的法律风险与社会危害性。本案中,谢某虽未直接实施诈骗,但其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银行卡用于资金转移,其行为性质已经发生根本转变,从“局外人”变成了“帮凶”,最终难逃法律制裁。
1.刑事责任:出借银行卡,出借人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从事犯罪活动,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则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2.行政责任:出租、出借银行卡,即使未构成犯罪,亦可能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来源: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官网
三审:李 杏
二审:皮宣文
一审:李鑫航
供稿:高 想
2026年第61期之一
总第196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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