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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淘米水”这家私房菜

大家应该不陌生

在锡城本地也算是网红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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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起

李女士与丈夫一起经营饭店

主打无锡本帮菜

之前有热心市民发现

在梁溪区百乐广场附近

也开了一家“淘米水私房菜”

生意还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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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店

不仅在 门头招牌 室内装潢

员工制服 菜单餐具 纸巾盒等

经营载体 上

使用与淘米水私房菜

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

还在 各短视频平台 点评网站

团购网站 上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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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和丈夫得知后一头雾水

自己从来没在百乐广场附近开分店

这种行为已经误导了

许多不知情的顾客

于是

李女士夫妇将该店经营者诉至法院

认为某餐馆的行为

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

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

共计30余万元

法庭上,面对李女士夫妇提交的各项证据,被告无从辩解,主动承认了侵权事实,并表示已经认识到错误,餐馆名称已经变更,希望与李女士夫妇协商解决。李女士夫妇表示,接受道歉,可以尝试调解。

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不仅需要将门头招牌、室内装潢、员工制服、菜单餐具、纸巾盒等全部变更,还需承担经济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在经营过程中,切勿恶意攀附他人知名商标、利用他人在先宣传形成的客群优势牟取不正当利益,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或者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

经营者不得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

法官提醒

网红饭店的“走红密码”从来不是抄袭,而是原创的口味与风格。在网络时代,各种网络好评、推广流量等成为重要的经营资源,但这一切都应该基于诚实守信、匠心经营不断积累口碑,靠“蹭热度”“蹭流量”不仅无法有效应对市场变化,难以成为长久之计,更会给自身带来巨大法律风险,得不偿失。

部分素材来源:梁溪法院

编辑:朱颖一 责编:肖肖 编审:李铁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