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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发生的一起小超市售假案件引发关注。小超市老板刘某因售卖几瓶假“六神”花露水,被上海家化告上法庭,最终调解赔偿。法庭现场,法官展示的“仙楂树”撞脸“山楂树下”、“香香飘”碰瓷“香飘飘”等山寨产品。
刘某在法庭上辩称,这些假花露水是别人上门推销的,自己总共没卖几瓶,实在不知道是假货,还表示拿不出进货凭证。
然而,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销售不知道是侵权商品,只有能证明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才可免赔。这里“不知道”这一主观要件,需要辩方拿出证据来支撑。刘某拿不出有效凭证,无法证明自己“不知情”,最终只能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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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案例清晰地表明,“无心售假”并非免责的挡箭牌。在现实中,小超市往往是假货的“重灾区”。一些不法推销者瞅准小超市经营规模小、进货渠道相对不正规的特点,上门推销假冒伪劣商品。而部分小超市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为了图方便、贪便宜,在进货时不索要相关票据,不仔细查验商品真伪,一旦出现问题,只能自食恶果。
同时,我们也看到了“傍名牌”的典型套路。像“仙楂树”与“山楂树下”,仅仅通过改变“仙”字偏旁,再与图案巧妙融合,不细看很难发现差异。这种行为严重误导消费者,损害了正规品牌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秩序。
这起案件给广大小超市经营者带来深刻警示。只卖几瓶、不知情绝不是免责的理由。在进货时,务必选择正规渠道,严格索要并保存好进货合同、加盖公章的送货单、银行转账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确保能够清晰追溯进货渠道。这样才能在面对侵权纠纷时,依法免除赔偿责任,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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