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咨询请关注,私信必复。
债权债务纠纷中,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被告抗辩不担责的主要理由之一。
那么,如果一、二审未抗辩非夫妻共同债务,能以此为由申请再审吗??
最高院在《侯文斌、林莹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及二审上诉理由中,均未就“案涉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提出异议,仅针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进行抗辩,视为认可原审法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判决生效后,再以此为由申请再审,不符合再审申请的法定条件,法院应依法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裁判观点简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若在一审、二审中未提出某项抗辩,视为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再审中不得再以该事由作为申请再审的理由,除非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且该证据符合法定条件。
实务解读:夫妻共同债务抗辩属于当事人应当在原审程序中行使的诉讼权利,其设立目的是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规范诉讼程序,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时,会重点核查当事人在原审中是否已行使相关抗辩权,若未行使且无正当理由,再审中再提出该抗辩,属于“事后补抗辩”,法院不予审查。
本案中,侯文斌、林莹(二人系夫妻)与施惠珠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施惠珠主张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二人共同偿还。
一审、二审阶段,侯文斌、林莹仅抗辩“借贷关系不成立”,未提及“案涉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判决生效后,侯文斌、林莹以“原审未查明借款用途,案涉债务系侯文斌个人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为由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二人在一、二审中均未就非夫妻共同债务提出抗辩,视为认可原审认定,其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情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据此,当事人主张“案涉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需在一审答辩期内明确提出抗辩,并提交证据(如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夫妻双方无举债合意、债权人明知系个人借款等);若一审未提出,二审需专门就该问题提出上诉理由,否则视为认可原审认定。申请再审时,若以“非夫妻共同债务”为由,需提供新的证据,且该证据符合法定要求,同时需在再审申请法定期限内提出。
周军律师提醒:当事人应重视原审程序中的抗辩权利,夫妻共同债务抗辩需在一、二审中及时主张并举证,未主张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再审中难以获得支持。遇到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再审申请、抗辩举证等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权利实现路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遭受损失。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