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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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诉讼当事人存在法律误区:只要在打官司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隐瞒事实,或者提交了部分伪造、不实证据,就等同于构成虚假诉讼罪,会被追责判刑。
但结合最高法、最高检虚假诉讼司法解释及大量司法判例来看,单纯的虚假陈述、证据瑕疵、局部造假,并不必然构成虚假诉讼。二者存在严格的法律边界,混淆边界极易造成不必要的刑事恐慌,也会导致维权抗辩失准。
一、先明确:法律上的虚假诉讼,有严格入罪标准
根据《刑法》及《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真正构成刑事犯罪的虚假诉讼,核心要件只有一个:无中生有、捏造完整民事法律关系、虚构不存在的纠纷,进而提起民事诉讼。
虚假陈述、伪造证据只是手段,不是定罪全部条件。入罪必须同时满足核心前提:案件基础法律关系、核心纠纷完全虚假。简单来说:有真实纠纷、真实债权、真实法律关系的案件,即便局部说谎、证据造假,也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虚假诉讼。
二、关键区分:哪些情况不构成虚假诉讼?
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局部虚假、证据瑕疵,均不认定为虚假诉讼犯罪,主要包含四类高频情形:
1. 存在真实基础纠纷,仅局部事实虚假陈述
双方确实存在借贷、买卖、工程、劳务等真实纠纷,只是当事人为了胜诉,夸大金额、隐瞒部分事实、对细节虚假陈述。因基础法律关系真实,不属于“捏造事实、虚构纠纷”,不构成虚假诉讼。
2. 真实债权存在,仅辅助证据伪造
债权债务真实存在,欠款事实客观成立,当事人只是为了补强证据、规避举证不足,私自修改单据、ps凭证、补造辅助材料。核心事实不假,仅辅助证据瑕疵,不入罪。
3. 夸大诉求、虚增金额,并非凭空捏造
实际欠款10万,起诉主张15万;实际损失有限,刻意夸大损失金额。属于诉讼请求虚高、过度维权,属于民事不诚信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犯罪。
4. 单纯隐瞒部分事实,未虚构整体纠纷
选择性陈述事实、隐瞒对己方不利细节,但未凭空制造纠纷、未虚构债权债务,仅属于诉讼不诚信,法院可不予采信、训诫、罚款,但不追究刑责。
三、真正构成虚假诉讼的唯一情形(入罪红线)
只有满足“无中生有、全盘虚构”,才属于法定虚假诉讼:不存在真实借贷、买卖、欠款、纠纷,当事人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凭空捏造法律关系、虚构民事案件,恶意起诉骗取法院裁判、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侵害他人权益。
典型情形:债务已还清仍起诉要钱、双方无纠纷恶意串通起诉、虚构债权参与执行分配、虚构劳动关系骗取补偿等。这类行为直接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权益,依法构成虚假诉讼罪。
周军律师提醒,有真实纠纷、真实法律关系,仅局部虚假陈述、证据瑕疵,不构成虚假诉讼;只有无中生有、全盘虚构纠纷的恶意起诉,才属于刑事虚假诉讼。分清这条边界,既能避免被对方恶意扣“虚假诉讼”帽子,也能规范自身诉讼行为,规避刑事法律风险。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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