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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一起挪用公款罪典型案例引发广泛关注。
重庆某国有参股商业银行原副行长舒某,利用信贷审批职权,以朋友名义套取银行资金470万元。
事情是这样的
2013年,舒某想入股一家小贷公司,但手头没钱。于是他想了一个“办法”——让朋友出面申请贷款,自己利用职权审批通过。
470万元贷款到账后,400万元被他拿去入股小贷公司,70万元给了朋友使用。
2015年贷款到期,舒某没有用正常收入还款,而是自己亲手审批办理了续贷。
2016年至2017年,他分三次归还了本息。
表面上看,舒某的行为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的特征。但法院采用了“穿透式审查”——不看表面形式,看实质目的。
法院认为:舒某从头到尾的目的就是套取银行资金自用。申请贷款、违规审批、转账掩饰,这些都是手段,不是目的。资金完全脱离银行监管,处于舒某个人控制之下。
数罪并罚,判16年
舒某最终被判三宗罪: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罚金2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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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怎么说
裁判要旨明确指出:“相较违法发放贷款罪,挪用公款罪量刑更重,将其犯罪行为定为挪用公款罪,更能准确反映其社会危害性,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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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给所有人提了个醒
很多人觉得“借名贷款”没什么大不了,只要有人还钱就行。但本案表明:只要你实际控制资金、改变资金用途,刑法就可能穿透形式认定你构成挪用公款罪。
还了钱也不影响定罪——归还只能作为量刑时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不能改变行为性质。
守住底线,才能走得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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