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贾汪区网络文化协会会长单位
◆资料来源:江苏应急管理
据“江苏应急管理”消息,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违规作业等非法违法行为,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现集中曝光7起典型违法案例,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责任,自觉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案例一
2025年7月31日至8月7日期间,依据南京市税务局移交的案件线索,南京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对南京沙达旺储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25年6月至8月将公司V1210罐和V1209罐分别出租给不具备汽油安全生产许可资质的浙江萧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和南京海鼎能源有限公司用于生产汽油,获取违法所得共计28.9万元。
南京沙达旺储运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26年5月22日,南京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南京沙达旺储运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9万元,并处人民币57.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对南京海鼎能源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汽油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没收违法生产的剩余汽油298吨,并处罚款人民币928万元;对浙江萧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汽油产品和销售未经许可生产的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汽油产品违法行为,依法没收违法生产的剩余汽油1130吨,并处罚款人民币3771万元。
案例二
2026年6月9日,徐州市贾汪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结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数据库与增值税发票系统数据比对,发现徐州京林生物新材料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存在异常销售记录。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2026年1月30日向江苏真的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苯酚磺酸10.3万元。苯酚磺酸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徐州京林生物新材料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苯酚磺酸经营。
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徐州市贾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裁量后对徐州京林生物新材料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作出:停止苯酚磺酸的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10.3万元,并处人民币18.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根据上级交办的关于苏州市俊龙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涉嫌超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氟化氢铵)的线索。2026年2月2日,苏州市相城区应急管理局对苏州市俊龙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核查。苏州市俊龙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自2013年起长期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经营),该公司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其间,经营许可证经多次延期,该公司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持续在有效期内,但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中不包括氟化氢铵。经调阅销售记录,该公司2024年10月至2025年7月间,共销售了18批氟化氢铵,销售的氟化氢铵共计18800公斤,总销售收入为21.9万元。该公司销售氟化氢铵超出了该公司经营许可范围,该公司存在从事许可范围之外的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苏州市俊龙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相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苏州市俊龙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作出停止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范围之外的经营,没收经营氟化氢铵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1.9万元,并处人民币19.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6年1月16日,南通市通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线索进行核查时,发现自然人张海军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群销售烟花爆竹22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908元。
该个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通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法责令张海军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908元,并处人民币4.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6年2月12日,淮安市清江浦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公安机关对武墩街道老砖厂中转站仓库开展联合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仓库内大量堆放二氯甲烷,二氯乙烷、甲醇等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将上述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清江浦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相关规定对山东盈天化工有限公司做出处人民币6.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6年1月5日,盐城市大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大中街道应急办“厂中厂”检查发现的线索,对盐城市大丰庆丰化工经营有限公司开展核查,发现厂房现场储存固体氢氧化钠55吨、固体亚硝酸钠2吨、固体硼酸0.7吨,经核实该公司的危化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方式为“无储存经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盐城市大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并下发《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将违规储存的危化品移除,在移除过程中要聘请有资质的危化品运输单位进行运输,并储存至符合要求的危化品仓库。
盐城市大丰庆丰化工经营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大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5.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2026年1月5日,泰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泰兴市富坤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时,发现该公司电感器生产项目于2024年9月5日经泰兴市数据局立项备案(备案证号:泰数据备〔2024〕666号,项目总投资为200万元),存在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未形成书面报告的问题。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泰兴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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