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了四百多块钱去玩飞滑翔伞,结果十七秒后就撞上了护栏,武汉王女士(化姓)左腿多处骨折,然而因为签了安全告知书,商家就拿“自甘风险”四个字拒绝赔偿。王女士一纸诉状将运营方某体育公司告上了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日前,经审理,法院认定经营者借用资质、教练操作失当、场地缺乏防护,应承担七成责任,判决体育公司赔偿11万余元。
2024年4月初某天下午,王女士网购了一份滑翔伞飞行体验套餐,包含拍摄服务,总价四百余元。当天她如约抵达某滑翔伞基地,在签署安全告知书与参与声明后,由教练陪同穿戴装备,助跑、起飞。伞翼张开的角度正常,风向稳定,一切与宣传资料中的画面别无二致。然而仅仅十七秒后,滑翔伞突发迫降,径直撞向山间马路旁的金属护栏。
王女士的左腿毫无缓冲地直接撞击在护栏上,当场无法动弹。送医后治疗,经诊断,王女士的左足第一跖骨近端粉碎性骨折,伴左足多发骨折,左足复合体骨折伴脱位。经司法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一百五十日,护理期六十日,营养期九十日。
事后,王女士将运营方某体育公司及承保意外险的某保险公司共同诉至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合计40余万元。
庭审中,体育公司认为,滑翔伞属于高风险运动,王女士是自愿参与,依法构成自甘风险,经营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且公司已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
经审理,法院查实该体育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一栏中,赫然载明“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这意味着其自身根本不具备运营滑翔伞项目的合法资质。庭审中该公司提交了案外人某航空运动公司的资质材料,但两公司系相互独立的经营主体。借用他人资质对外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这一行为本身即已构成对安全保障义务的严重违反。
事发时的视频录像被当庭播放。画面显示,从起飞到迫降的十七秒内,王女士除助跑外无任何多余动作,也没有对教练操作形成任何干扰。当日天气晴朗,风向条件稳定,该场地其他起降均正常完成,并不存在突发不可抗力因素。然而教练员在可见前方设有多处硬性围栏的情况下,仍将迫降点选在围栏所在位置,且在撞击前未做出任何调整方位以避让的有效操作。
法院认为这是教练员未尽到与其专业资质相匹配的高度注意义务,属于操作失当,而非滑翔伞运动固有的风险类型。
现场画面的另一细节同样引人注意。王女士除佩戴头盔外,腿部未见任何护具。迫降地点系内部车辆通行的道路,沿途设有硬性金属围栏,然而经营者并未设置任何缓冲防护装置。法院认为,该体育公司在运营资质、安全设施、护具配备及教练操作等多个层面均存在明确的过错,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王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高风险运动的危险程度应有基本认知,自愿参与,亦应自行承担次要责任。
经过核算,法院认定体育公司的过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7成的责任,而王女士则承担3成的责任。此外,王女士事先购买了保险,最终法院判决某体育公司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11万多元,已抵扣其垫付的医疗费,某保险公司向王女士支付保险金2万多元,驳回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解释道,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者负有高于一般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该项义务贯穿于经营活动的全过程。经营者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不得以借用资质等方式规避行业准入审查;从业人员须具备法定资质,并在实际操作中尽到与其专业水平相匹配的高度注意义务;安全护具的配备应与运动项目的致害类型和严重程度相适应,不得仅满足于最低限度标准;起飞、着陆区域及可能迫降区域的设施设备须符合安全要求,对硬性障碍物应设置有效的缓冲装置。
法官同时提醒广大运动爱好者,参与滑翔伞、跳伞、攀岩等高风险运动时,应审慎选择资质齐全、信誉良好的经营者,参与前应仔细阅读风险告知及保险条款,留存好消费凭证与保单信息。一旦发生事故,可依法通过侵权赔偿与保险理赔的双重路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极目新闻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