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已经明确,党员干部有十种行为,现在要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这些红线碰不得。
最近各地纪委通报的案子,信号已经很清楚了。纪律这块儿管得越来越严,以前那种靠谈话提醒就能过去的事儿,现在基本行不通了。
那些被点名从重处理的典型,就是活生生的教训。纪律面前没有“下不为例”这个说法,谁要是觉得能蒙混过关,最后只会把自己弄得更被动。
从最近的处分通报来看,下面这十种情形,在实际执纪中都被认定为要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教唆、胁迫甚至强迫下属或者同事违规操作,搞利益捆绑,逼着别人交“投名状”。这种性质最恶劣。纪委不仅要处理直接违纪的人,还要深挖背后组织者和操纵者。谁把别人拖下水,谁就要承担更重的责任。
第二种,组织调查过程中,事实查清了,证据也固定了,当事人还硬扛着不认账、不退赃。这种对抗态度只会让问题更严重。主动交代、积极退赃才是争取从轻处理的唯一办法。越顽固,处理结果就越重。
第三种,处分期还没过,或者刚解除处分就又伸手违纪。这种属于典型的屡教不改。对纪律一点敬畏都没有,必须从重惩处,不然制度的威信就立不起来。
第四种,不顾当地实际状况,盲目上马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把基层财政掏空,累积大量债务。这种政绩是建在群众负担上的,损害的是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现在对这种行为零容忍,发现就查处。
第五种,被组织谈话后,只挑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应付,对过去真正的违纪旧账藏着掖着,以为能混过去。历史问题一旦被查实,就是数罪并罚。与其赌运气,不如趁早说清楚。
第六种,在选举过程中动用公款拉票,或者搞小圈子、小团体,用利益输送换选票。这是对组织纪律的直接破坏。任何形式的拉票买票都是红线,伸手就必然被追究。
第七种,因为被举报,就对举报人或者证人实施威胁、骚扰、刁难,甚至暗中“穿小鞋”。这种打击报复行为,不仅伤害具体个人,更破坏群众对监督体系的信任。手段再隐蔽,一旦查实,轻则纪律重处,重则双开并移送司法。
第八种,借结婚、丧事、生日、搬家等红白喜事大操大办,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礼金,而且超出规定标准。即便事先报备了,也不等于就有了豁免权,事后照样会被逐笔核算追责。
第九种,涉及群众补贴、扶贫款项、惠民资金等民生领域,敢截留、挪用、私吞的,历来是从重处理的重点。群众的“救命钱”都敢伸手,处理绝没有宽宥的余地。
第十种,组织审查期间不积极配合,反而伪造证据、串供、转移赃款赃物,甚至订立攻守同盟。这种恶劣对抗本身就让错上加错。态度越恶劣,处分就越重。
以上每一条,都有真实案例作证。党员干部手里握着公权力,必须时刻绷紧纪律这根弦。守住底线,说到底不是对别人负责,而是对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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